----------------------------------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西宁市经营管理[2018]站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2月22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西宁市经营管理站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来源:十环招标网==》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西宁市经营管理站委托,拟对西宁市经营管理站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第二次)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西宁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1)6304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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