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法律服务项目(SZRF(第一次)2018-WZ-C-001)的补充通知3月7日 |
| 时间:2018-03-07 07:36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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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江苏财政厅机构发布, 从2018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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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法律服务项目(SZRF(第一次)2018-WZ-C-001)的补充通知3月7日
修改:原招标文件第七页第三部分中:
一、成交原则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来源:十环招标网==》 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来源:十环招标网==》
本次招标确定4家律师事务所,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在前四位的成交人作为相应的成交候选人,如出现评标总分由高到低排名有并列名次的,则由代理公司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名次的先后顺序。 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当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的应附在其后,否则必须提供供应商2016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 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的认定证明中所确定的企业性质,如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如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如投标人存在“苏财购字(2017)11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七页第三部分: 一、成交原则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当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的应附在其后,否则必须提供供应商2016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 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的认定证明中所确定的企业性质,如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如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如投标人存在“苏财购字(2017)11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其余不变。 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来源:[db:地域]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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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吴中 苏州市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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