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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8年03月28日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于上午发布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法治文化宣传用品采购公开招标公告3月28日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法治文化宣传用品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源:十环网==》
项目名称:法治文化宣传用品采购 项目编号:[350305]YS[GK]20180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78989/185059400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内 联系方式:陈先生139595151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4-2278989/18505940007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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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81000 | 5620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经工商批准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招标文件所述的货物或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经营范围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等合法的投标人。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8.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18:12 至 2018年04月16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络下载或邮寄或直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4月1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4月1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邮箱:fjys10@163.com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价格扣除办法:(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或由投标企业(或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标准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网址: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709/t20170904_8787205.htm )
来源: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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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 设备 资格 莆田市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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