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G-AQ-2018-160 |
| 项目名称 | 安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沥青混凝土小额零星工程供应商)库采购(二次) |
| 采购人 | 安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 集中采购机构 |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项目内容 | 安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沥青混凝土小额零星工程供应商)库采购,主要解决道路的破损、龟裂、车辙等问题。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来源:十环网==》 |
| 包别划分 | 一个包 |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 |
| 项目地点 | 安庆市 |
| 服务期限 | 自2018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 |
| 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含有本次采购内容的业务或项目; 3、投标人须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安庆市区有沥青拌合站、沥青摊铺等设备; 4、信誉要求:(1)投标人无被安徽省外的省级(含)以上招投标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2)投标人无被安徽省内的地市级(含)以上招投标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2015年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由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依法依序递补的中标候选人)提供企业住所地或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来源:十环网==》 |
| 评标方法 | 符合性评审 |
| 招标文件获取 | 1、本项目只接受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中已入库供应商报名,未入库的供应商请及时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免费申报加入,以便进行网上报名,详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www.aqzbcg.org)重要通知栏目中“关于面向全国征集投标企业网上登记诚信库的公告”,联系电话:0556-5991205、0556-5991200,联系人:韩玥、苏文姬。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投标人可于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1日 17:30前登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和工本费缴纳,缴费成功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等)。如在报名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
| 公告期限 | 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1日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8年7月6日9时00分 |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18年7月6日9时00分 地点: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具体开标地点见当天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 |
| 工本费(元) | 400.00元/本,于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 项目开标后,投标人前来我中心开具发票时请提供:所报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纳税识别号以及我中心报名系统中支付成功的交易流水号;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加盖财务印章或公章)及开票信息。 请投标人及时前来我中心开具发票,若项目开标后15天内未来开票,我中心将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投标人谅解。 |
| 联系方式 | 1、安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 安庆市宜城路99号 联系人:蒋光宜电话:0556- 5582404 2、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安庆市龙山路215号五楼工程建设部一 联系人:柯建平 电话:0556-5991154 传真:0556-5991163 |
| 备注 | 1、投标申请人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放弃投标,请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填写投标信息”中点击“撤销报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弃标的,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 3、投标人网上报名后,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完成工本费在线支付,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报名不成功。 4、本次采购评标时不要求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业绩的原件(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中进行查询,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录入、更新、完善真实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