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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8年10月26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上午发布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10月26日
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DZC20182180项目各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20182180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及变更。现通知如下: 一、质疑答复 问题: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下列机械车辆,如机械车辆属于自有的则提供与参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如机械车辆属于租赁的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提供该租赁机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 其中932EG轮式装载机除需提供上述原件以外,还需提供铲车操作证原件。 具体设备如下: (1)932EG轮式装载机1台 (2)核定载质量不小于3000KG封闭性垃圾车 (3)核定载质量不小于5000KG吸污车1台 (4)核定载质量不小于1400KG轻型自卸货车1台 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部分章节" type="hidden" value=" 《==招标投标法 第54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来源:十环网==》"> 请求撤销对车辆型号和吨位的限制。 >部分章节" type="hidden" value="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十环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采购单位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吨位要求是根据我院院落和场地实际情况设置的,不做修改。 “932EG轮式装载机1台”修改为“核定载质量为1200Kg—1500kg的轮式装载机1台”。 二、变更 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服务期:一年,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 变更为“服务期:一年,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文件-原件(样品)检验登记表:“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下列机械车辆,如机械车辆属于自有的则提供与参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如机械车辆属于租赁的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提供该租赁机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 其中932EG轮式装载机除需提供上述原件以外,还需提供铲车操作证原件。 具体设备如下: (1)932EG轮式装载机1台 (2)核定载质量不小于3000KG封闭性垃圾车 (3)核定载质量不小于5000KG吸污车1台 (4)核定载质量不小于1400KG轻型自卸货车1台 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变更为 “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下列机械车辆,如机械车辆属于自有的则提供与参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要求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必须为交警部门出具的),如机械车辆属于租赁的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提供该租赁机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 其中轮式装载机除需提供上述原件以外,还需提供铲车操作证原件。 具体设备如下: (1)核定载质量为1200Kg—1500kg的轮式装载机1台 (2)核定载质量不小于3000KG封闭性垃圾车 (3)核定载质量不小于5000KG吸污车1台 (4)核定载质量不小于1400KG轻型自卸货车1台 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下列机械车辆,如机械车辆属于自有的则提供与参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如机械车辆属于租赁的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提供该租赁机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 其中932EG轮式装载机除需提供上述原件以外,还需提供铲车操作证原件。 具体设备如下: (1)932EG轮式装载机1台 (2)核定载质量不小于3000KG封闭性垃圾车 (3)核定载质量不小于5000KG吸污车1台 (4)核定载质量不小于1400KG轻型自卸货车1台 将上述原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变更为 “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下列机械车辆,如机械车辆属于自有的则提供与参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要求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必须为交警部门出具的),如机械车辆属于租赁的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提供该租赁机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 其中轮式装载机除需提供上述原件以外,还需提供铲车操作证原件。 具体设备如下: (1)核定载质量为1200Kg—1500kg的轮式装载机1台 (2)核定载质量不小于3000KG封闭性垃圾车 (3)核定载质量不小于5000KG吸污车1台 (4)核定载质量不小于1400KG轻型自卸货车1台 将上述原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4、获取文件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17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2018年11月1日17时0分前自助下载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开标时间: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 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前到达大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4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三、其他未变更事宜按招标文件执行。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0月25日 1
来源: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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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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