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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蔡甸区集镇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 PPP 项目社(下午公告)会资本采购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025月18日
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02 项目名称:蔡甸区集镇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招标编号:HBT-14180004-190747 问题一:P20/评标办法前附表2.2.1(2)商务部分/资产负债率(2分)。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来源:十环招标网==》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考核牵头人)资产负债率大于80%得0分;资产负债率大于70%小于80%(含)得1分;资产负债率大于60%小于70%(含)得1.5分;资产负债率小于60%(含)得2分。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来源:十环招标网==》 注:以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评审依据。 本项分值设置不合理。 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相对较高,可能带来现金流不足时,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偿债,从而导致企业破产的情况。资产负债率高,会导致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剧。因此资产负债率应为考量投标人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建议将资产负债率评分分值加大。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考核牵头人)资产负债率大于80%得0分;资产负债率大于70%小于80%(含)得1分;资产负债率大于60%小于70%(含)得3分;资产负债率大于50%小于60%(含)得5分。注:以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评审依据。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P21/评标办法前附表2.2.1(2)商务部分/建设(施工)业绩(8分)/运营业绩(10分)。(联合体投标,按联合体协议分工考核主要建设责任方) 本项设置不合理。 (一)业绩考核点 1、本项目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业绩考核点与资格预审中不一致: 在资格预审环节考察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为: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具有业绩即可;在投标环节考察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为:按联合体协议分工考核主要建设责任方。 招标人如需考核承担(建设、运营)任务的责任方应在资格预审阶段说明,而不应在投标环节提出与资格预审环节不一致的考核点。 若在联合体中的某项施工任务,联合体各方均有参与,如何界定主要建设责任方? 回复:资格预审文件的业绩要求为投标人资格要求(门槛条件),非评分项。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与投标人资格要求无关。 对于施工任务,如联合体各方均有参与,则承担施工任务较多的一方为承担主要建设责任方;若各方承担的施工任务相同,则联合体需出具声明明确其中一方为承担主要建设责任方;依据联合体协议内部分工对建设任务所占的工作量比例来确定。如未明确工作量比例,则不予计分。 2、资格预审文件中对联合体的要求为:联合体一旦组建,联合体成员及出资比例不得变更。 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在不影响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成员及出资比例不变更的前提条件下,重新提交与资格预审阶段分工不同的联合体协议书? 回复:投标阶段的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必须与资格预审阶段相同,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可以按照上述第1条的回复对多方承担相同任务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工作量所占比例。 组成联合体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发挥联合体各成员的优势,建议业绩考核点与资格预审保持一致,调整为: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具有业绩即可。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运营业绩考核指标不符合本项目实际 本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评判其运营是否成功,应该根据项目稳定达标运营能力及污水处理厂个数来辨别。 若单个运营合同中有多个污水处理厂,单个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达到本项目运营规模(7000m?/d)要求的,每提供一个业主开具的单个证明文件中运营规模达到本项目要求(7000m?/d或累计规模达到7000m?/d),视为一个业绩。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P22/评标办法前附表2.2.1(2)商务部分/示范项目(6分)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考核联合体各成员,且参评业绩须为投标人以牵头人身份承接的PPP项目)投资的污水处理PPP项目被评选为国家级PPP示范项目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以上示范项目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址:http://www.cpppc.org/)PPP项目库中公示的信息为准,提供网页截图为准并附网页链接。组成联合体的项目应提供能够体现作为牵头人的证明材料) 建议:本项设置不合理。 PPP示范项目的评选,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其评审标准分为两部分: 一、项目定性评审 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三部分内容: (一)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适格。 (二)项目的适用领域、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规。 (三)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 二、定量评审标准 定量评审指标及评分权重如下: (一)项目材料规范性。项目是否经过各级部门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 (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是否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是否健全等(25%)。 (三)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定性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同时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的(10%)。 (四)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15%)。 (五)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方案论证、组织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处阶段及社会资本响应程度如何,是否具备在入选一年内落地的可能性(15%)。 (六)项目示范推广价值。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否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25%)。 根据以上PPP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可知: PPP项目是否入选示范项目库与投标人施工能力及履约关联不大,不应作为企业信誉考核投标人。考核分值过大,建议删除本项,通过投标人承接的PPP业绩来证明实力。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PPP示范项目管理涉及从项目前期工作、采购程序到签约主体、违法违规和履约监管等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工作的规范性,与社会资本方的规范、诚信、履约密切相关。 问题四:P22/评标办法前附表2.2.1(2)商务部分/履约信誉(2分)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考核牵头人)已完成的投融资类项目获得过业主方对其履约行为良好评价的,每有一个项目得0.5分,本项目最高得2分。(以业主方出具的履约评价证明作为评分依据) 建议:本项设置不合理。 此项考核的“投融资类项目”并未明确为乡镇污水处理项目,且“业主方出具的履约评价证明”并非为所有已实施项目业主方必须执行的工作。故将此证明材料作为考核指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歧视性、排斥性评分标准。建议删除此项。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问题五:P22/评标办法前附表2.2.1(2)商务部分/工程奖项(2分)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技联合体协议分工考核主要建设责任方)所承接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得2分,省部级奖项的得1分,市级奖项的得0.5分。(奖项不累加,按照投标人提供奖项中的最高级别的一个奖项参评) 建议:此评分办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依据如下: 来源 | 文件名称 | 索引 | 内容描述 | 由国务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条/(四)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歧视性、排斥性评分标准。” |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0月10日发布 |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 第二十条第(四)项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歧视性、排斥性评分标准。” |
来源:[db:地域]湖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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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 集镇 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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