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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武汉市新洲区秸杆焚烧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更正公(2019)告6月11日
关于武汉市新洲区秸杆焚烧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依据武汉市新洲区政府采购计划生成备案单(编号:J19060358-0141),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武汉市新洲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其武汉市新洲区秸秆焚烧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以分散采购组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于2019年6月6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来源:十环招标网==》 现对招标公告中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将原“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者独立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参加投标(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以供证明); 2、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承诺; 3、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来源:十环招标网==》 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更正为: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特定资格要求: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者独立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参加投标(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以供证明); 2)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承诺; 3)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 称:武汉市新洲区环境保护局 地 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民防路168号 联 系 人:刘主任 电 话:027-8691217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北68号祥和名苑2栋1单元(回家吃饭旁)。 联 系 人:彭工 电 话:15392906267
来源:[db:地域]湖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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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更正 新洲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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