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下午公告)19年体育中考设备项目更正公告7月20日
各潜在投标人: 2019年体育中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WJZ0037-201901-01H)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 一、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问题一:我公司认为在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长跑测试仪技术参数第★11.具有省部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来源:十环招标网==》 (上传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不合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是在2006年颁布的政策文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文自2011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国科发计[2011]260号)。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来源:十环招标网==》 自2011年后就没有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这一说法,我公司认为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回复: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扶持是我国长期以来贯彻的国家政策,详见《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在评审中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且本项并非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予修改。 问题二:我公司认为在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体育测试器材”参考图片中列出了有明确指向品牌的产品图片,我公司认为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回复:招标文件中所提供参考图片无任何品牌标识,招标文件中亦无外观、样式、款式等与所提供图片有关的要求,且参考图片仅供参考,本条提问无事实依据,不予修改。 问题三:我公司认为在本次招标文件“第四章”“(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中“商务评价评审因素③投标人所投体质测试仪的生产厂家具有体测产品欧盟 CE安全认证证书,得 1分;”不合理,欧盟 CE安全认证是制造商进入欧盟市场的必备,并不符合中国的标准,体育中考测试器材有中国的标准,我公司认为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回复: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禁止作为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本条款仅为评分项,且对产品的安全要求符合本项目特点(学生体育用品),不予修改。 问题四:我公司认为在本次招标文件“第四章”“(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中“商务评价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家从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①具有类似体育器材销售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多得 2分;②具有全套器材(包含中长跑测试仪、引体向上测试仪、仰卧起坐测试仪、实心球测试仪、足球测试仪、排球测试仪、篮球测试仪用于类似体育测试考试项目并提供相应服务(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的业绩得 10分(上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的扫描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我公司认为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回复: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要求并非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未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不予修改。 问题五: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2.2体育测试器材要求“具有省部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2.2体育测试器材要求:中长跑测试仪、引体向上测试仪、仰卧起坐测试仪“具有省部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根据招标文件中参考图片判断是同方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产品,首先,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工作最后一批为2011年6月,现在已停止认定,同时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申报现已更改为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具体情况可电话咨询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小组01088828845/46;其次,根据同方健康(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09年证书样板,此证书认定单位名称为“中体同方科技有限公司”(附件二);第三、根据《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附件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如果中体同方就是同方健康,同方健康(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是2009年被认定,因此所有证书已过期。法律依据: 根据根据《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招标文件中所提供参考图片无任何品牌标识,招标文件中亦无外观、样式、款式等与所提供图片有关的要求,且参考图片仅供参考,并无相应实质性要求。 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扶持是我国长期以来贯彻的国家政策,详见《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在评审中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且本项并非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原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问题六: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2.2体育测试器材要求:中长跑测试仪、足球测试仪、篮球测试仪具有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颁发的行业协会推荐产品证书;根据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2018年度推荐产品网站查询(www.ceeia.cn/news/detail_2581.htm):每个项目的证书全国都不超过三家,其中:中长跑测试仪有此证书的厂家有河北金誉佳文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领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江苏领康没有国体认证证书,无法参加此次投标;是否可用其他第三方认证或推荐机构的品牌参与投标。 回复:招标文件对所有认证的要求均非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未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不作改变。 本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采购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教育局 联系人: 覃意浓 联系电话: 0717-6777263 联系地址:宜昌市夷陵大道271号 采购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晓波 联系电话:0717-6245552 联系地址:宜昌市发展大道三峡云计算大厦6002室 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9日
来源:[db:地域]湖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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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设备 体育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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