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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襄阳市生态环[上午公告]保大数据(智慧环保一期)项目质疑答复函8月8日

时间:2019-08-08 16:3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湖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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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33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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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湖北政府采购网机构发布,
从2019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关于对襄阳市生态环[上午公告]保大数据(智慧环保一期)项目质疑答复函8月8日

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襄阳市生态环保大数据(智慧环保一期)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综合已收到的质疑文件,现集中答复如下:

一、价格评审20分。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来源:十环招标网==》

质疑内容:1、本项目预算1858万元,超过项目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再进行评审;同时,为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争恶意报价,若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报价低于该项目成本报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中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根据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此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此次采购明显属于货物采购,此次采购价格分设置20分,明显不合法合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三条评审方法第30条中,也明确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列入负面清单。

答复内容:质疑人认为此次采购属于货物采购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项目显然不单纯属于货物采购,还包含大量其他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故此项目应属于服务类项目,价格分设置20分,符合规定。

二、企业综合实力8分。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容“1、投标人同时具有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缺一项扣0.5 分。2、投标人由国家测绘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内容包含地理信息系统业务范畴)得2分,乙级得1分,其它不得分。3、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贰级及以上,得2分,叁级得 1分,其他不得分。4、投标人荣获环境信息化相关荣誉奖项,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注:以上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针对投标人由国家测绘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内容包含地理信息系统业务范畴)得2分,乙级得1分,其它不得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包括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因此,此次招标项目并不应该具备复杂的现场勘查和测绘。结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文件的实际描述,我公司认为,此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备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针对“投标人荣获环境信息化相关荣誉奖项,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关于此条款,我公司要澄清:环境信息化相关荣誉奖项,具体指的是哪类?国家的、省级的、市级的,环境部的,还是科技部的,我公司认为此条款不严谨。

答复内容:

1、关于排他性

对测绘资质等级要求,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相关规定。

2、其他问题

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涉及内容已修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三、软件开发能力4分。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对本项目应用核心软件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确保本项目顺利交付及良好的用户体验,投标人须提供 201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前的能应用于环保信息化项目的相关软件产品研发能力的证明资料,分别如下:

1.具有数据交换集成软件类研发能力证明资料

2.具有网格化监测类软件类研发能力证明资料

3.具有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类软件研发能力证明资料

4.具有生态环境类软件类研发能力证明资料

上述每提供一类得 1 分,最多得 4 分,同一类别具备多个证明资料的只按一类计算得分。”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湖北省政府采购清单》,严禁“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条款,我公司认为,此条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及负面采购清单。

答复内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是对投标人提供软件开发能力作出的要求,不存在“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

四、同类项目业绩5分。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容“1、提供至少3个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成功案例,得1分;其中有2个以上省级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成功案例,再得1分;其中有1个以上环保部信息化建设项目成功案例,再得1分。同一个项目可重复计分。注:以上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者使用方出具的项目肯定评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转包或外包合同视为 无效的业绩证明。2、在同一个地级(及以上)市(含辖区)内累计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得1分;其中在同一个省级环保厅或环保部累计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得1分。注:以上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转包或外包合同视为无效的业绩证明。”

我公司认为,此条款极不严谨,目前并不存在环保部、环保厅等机构。同时,此条也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条要求,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贵单位在设置条款时,要求1000万以上的业绩能够得分,这对中小企业竞争本项目中,存在严重的歧视性和排他性。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湖北省政府采购清单》第三章,第35款中明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条违背政府采购法及湖北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应要求。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涉及内容已修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五、拟参与本项目驻派现场人员要求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容“1、在项目研发实施过程中,项目团队驻场工程师(不含指挥中心驻场人员)提供不少于12人的,得1分。2、项目负责人通过拥有计算机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3、拟派项目团队成员,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得2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同1人有多项证书不重复计算)。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拟派项目团队成员,拥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2分。注:以上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文件,所提供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我公司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关于“指挥中心驻场人员”这项具体描述,仅仅在评分细则里面体现,招标文件里没有任何描述。我单位怀疑本次招标文件的制作违背了政府采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条,请贵单位给出合理解释。贵单位实施人员要求中,明显不合理且具备倾向性,此次招标文件采购,硬件的比例高于软件至少两倍,但所有人员的设置都与软件相关。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条例》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要求,“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及违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的行为。

答复内容:

1、关于排他性

本项目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一样,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待遇问题。

2、其他问题

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涉及内容已修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六、本地化服务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在襄阳市设有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承诺在中标后在襄阳市注册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得 2 分。”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此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复内容:本项目为确保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和必要的后续运行维护,要求投标人能够在中标后提供本地化服务,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待遇问题。

七、技术部分

1、质疑内容:【总体设计】中“投标人能够结合襄阳市环境信息化实际情况提供总体设计方案,包括总体架构设计,软件应用平台设计,数据接口设计,系统集成设计,根据设计方案的综合性、安全性、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扩展兼容性,由评审专家给予综合评分”

此细则全部要求软件设计,该项目硬件设备部分采购金额达到了总预算65%以上,总体设计评分却缺少对设备的总体设计要求,明显是只针对了软件部分厂家倾向性。

答复内容:总体设计评分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不存在倾向性。

2、质疑内容:【硬件设置配置】分值为18分

此类评分标准细则分值明显偏低,该项目硬件金额占预算65%以上,80分的商务和技术评分部分,只对硬件设备及硬件厂商设置了18分的评审分值。严重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答复内容:此类评分标准细则分值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内容:

2、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投标人结合襄阳市河流污染现状,能够提供详细、准确的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布点依据、布点方案和安装方案,布点方案应标明点位坐标并配图说明。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响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 2 分,第二名得 1 分,其他名次得 0.5 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投标人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得1分,缺项或未提供均不得分。

3、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投标人结合襄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现状,能够提供详细、准确的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布点依据、布点方案和安装方案,布点方案应标明点位坐标并配图说明。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响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投标人同时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得1分,缺项或未提供均不得分。

4、大气网格化微站:投标人针对微型网格化大气环境监测设备提供详细、准确的布点方案、布点原则和安装方案,有科学合理的质控校准方案。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响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投标人同时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得1分,缺项或未提供均不得分。

5、充分理解大数据体系的建设目标和设计思路,清晰阐述大数据体系的整体架构,提供完整、合理的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针对投标人响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6、详细阐述本次建设的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如何兼容并集成环保现有环境数据资源,并具体说明此次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系统之间的关系和融合方式。评审专家针对投标人响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7、投标人所开发的大气预警及防治决策管理平台,需包含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重污染应急管理系统、大气网格化指挥管理系统、大气污染防治辅助系统等,此系统的开发建设要求能够紧密结合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需求,对大气污染防治业务具有充分的理解认知和实践经验,具体功能模块的研发设计要求具有系统性、前瞻性及实用性。评审专家针对投标人响应文件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8、详细阐述本次建设的大气预警及防治决策管理平台的设计思路及理念,并结合襄阳市实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详细论证分析。评审专家针对投标人响应文件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9、投标人所开发的水环境分析管理平台,要求结合襄阳市实际水污染防治监管的工作需要,具备数据展示、数据管理、评价分析、预报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通过GIS平台进行集中管理展示,能够对襄阳市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情况,真正实现“一张图”监控的工作目标。评审专家针对投标人响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10、投标人所开发的生态环境数据可视化平台,要求能够实现对污染源数据、污染排放数据、环境质量数据、各类综合业务数据的可视化展示及综合分析。通过运用GIS平台的专题分析能力,实现对专题数据的制作和管理,并按照行业、区域(人工选择区域和特定区域)、污染源类型等分类对数据进行专题展示,并基于这些专题对业务数据进行精细化统计分析,从而发挥“领导驾驶舱”作用。评审专家针对投标人响应文件横向对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分,其他名次得0.5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11、硬件设备配置投标人拟投设备(大气网格化监测微站、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规格、技术参数及配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得5分。其中标注★为关键技术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其中没有标注★为一般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投标人所投的网格化微型空气质量传感设备(颗粒物、气态污染物):采用内置嵌入式电池,无需外部供电附件的得2分,采用外部供电及太阳能方式的得1分。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还必须在开标现场提供设备样机进行现场展示,没有提供设备样机不得分,投标人应在系统案例演示环节将设备样机一并携带进入评标室展示。

12、投标人所投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PM10、PM2.5分析仪能够提供有效解决雨、雪、高、湿天气影响的解决方案,根据方案的先进性,由评审专家给予综合评分,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其他名次得1分,方案内容缺失不得分。

13、投标人所投的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其系统控制软件的通信系统(数据传输与指令调度系统)须提供第三方评测机构测试认证(CNAS),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所投的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获得环保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得1分。

14、对以下演示内容进行逐点演示,演示时间严格控制在15分钟内,每位投标人演示结束后,评审专家有5分钟提问和质疑环节,专家根据演示效果和答疑情况进行打分。无演示或用PPT、DEMO演示的不得分。本次演示评分包括系统演示10分,专家问答5分。

15、专家在系统演示完后进行提问,根据投标人的回答情况及系统辅助演示效果进行评价,有评审专家给予综合评分,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分,第三名得3分,其他名词或情况得0-2分。

贵单位此次招标不提供前期的踏勘现场,亦不召开需求评审会。而且评分依据为评审专家依据投标人相应内容横向对比进行排名,多个评分项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我公司认为技术部分条款,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同时,存在严重倾向性和排他性,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明确提出,采购需求应该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的要求;(六)采购标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贵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将很多标准模糊化,作为评审得分的标准如:技术部分第2条,第3条,第4条均提到采购标将要实施的地点作为评分等分的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要求,我公司认为类似描述违背政府采购的要求。

2、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为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最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同时,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6条规定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但贵单位编制的评分细则技术部分2、3、4中,多次提到授权得分。

3、87号令第二十二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贵单位编制的评分细则第十一条未明确列样品的评审标准。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三条评审方法,第37条,第39条,明确规定,“不得以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得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而贵单位技术部分全部是以非量化指标来设置,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是否存在一个标准答案?如果没有,那么评审给某投标单位评第一、第二的依据是什么。

5、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活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要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而贵单位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系统演示及专家问答环节中,列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演示系统案例必须提供合同,此点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要求,招标文件需列明验收标准,但贵单位招标文件未就验收项做明确说明,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为保障我公司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按照相应规定给出具体答复。

答复内容:

1、关于排他性

本项目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一样,不存在严重倾向性和排他性,无差别待遇。

2、关于技术性

为确保项目建设的可靠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保障项目建设满足本地区环保要求,对系统建设、硬件配备的评审符合相关规定。

3、关于验收

《襄阳市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验收办法》已对信息化项目验收作了明确要求。

4、其他问题

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涉及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4、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25页的评分标准中要求“1、投标人所投的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其系统控制软件的通信系统(数据传输与指令调度系统)须提供第三方评测机构测试认证(CNAS),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所投的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获得环保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得1分。注:以上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质疑理由:经我公司对市场分析,仅某某(略)公司符合此项要求;另此评分项将招标文件中未写明或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与招标文件的具体需求不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疑内容:经市场调查,不止一家单位符合此项要求。评分标准的设立不存在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存在品牌倾向性。

八、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质疑内容:1、贵单位所列采购需求第14条中“运营商网络部门提出针对该项目,对现有局内网络带宽扩容”;2、贵公司招标文件3.8其他要求中“本项目中标人需承诺中标后免费对襄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具体要求如下:根据新出台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要求,升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的系统应包括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中心端)、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检测站端)、APP应用、尾气遥测在线监控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系统,要求升级后的系统与省厅机动车监管平台联网,并结合大数据对机动车污染情况进行精细化分析,从而实现对襄阳大气污染防治的辅助决策。”政府采购法的首要原则和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贵单位所提的上述两项内容,均为在现有系统上升级改造,升级改造项目中,原有承建单位具备先天的技术优势,采购单位将此两条单独作为采购要求,我公司认为,此两项是否存在现场引导专家的嫌疑?是否内定该项目中标单位为某某(略)单位?或者为某某(略)单位的联合体?

答复内容:采购要求是工作需求,不存在现场引导专家,不存在内定单位。原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九、系统案例演示

质疑内容:【系统案例演示】中“专家问答5分”,此细则专家问答不应单独设置分值,存在专家和投标人串通嫌疑。专家问题不透明,分值5分没有具体量化。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十、采购项目设施规格及要求

1、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40页要求“  大气网格化监测微站(颗粒物、气态污染物 )”第1条“ 高度集成,内置嵌入式锂电池,无外接充电可持续工作12个月,支持拓展外部12V供电 ”及第15条“ 设备安装和拆卸简便,整套设备可在10分钟内快速安装和拆卸,方便点位迁移、设备维护和设备质控;”P41“ 大气网格化监测微站(颗粒物)”第1条“高度集成,内置嵌入式锂电池,无外接充电可持续工作12个月,支持拓展外部12V供电 ”及第10条“设备安装和拆卸简便,整套设备可在10分钟内快速安装和拆卸,方便点位迁移、设备维护和设备质控;”

质疑理由:据调研,市场上微站设备无外接电源电池供电一般可以持续工作1个月,按周期更换电池即可长期使用,满足项目需求。目前仅泛测微站供电方式完全符合以上指标,本条有指定供应商嫌疑。法律依据:上述招标文件要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2、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40页要求“ 6)S02技术指标:测量范围:0-10ppm,检出限:≤5ppb,分辨率:0.001PPM;7)N02技术指标:测量范围:0-1000ppb,检出限:≤5ppb,分辨率:0.001PPM;8)03技术指标:测量范围:0-1ppm,检出限:≤5ppb,分辨率:0.001PPM;9)CO技术指标:测量范围:0-100ppm,检出限:≤0.1ppm,分辨率:0.01PPM;”质疑理由:03、S02、N02:0-500ppb,CO:0-50ppm测量范围已涵盖环境空气质量的气态污染物污染范围。相反量程过宽,测量精度会降低。

答复内容:测量范围宽、窄是相对的。NO2、SO2、O3:0-500ppm,CO:0-50ppm是平时校准设备的满量程,但在校准时是有超量程的情况出现的。再者,微站离污染排放源点源更近、高度更接近、环境更恶劣;不像国控点监测高度普遍大大高于微站,国控点是扩散稀释均匀后代表一个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SO2测量范围设置过高,调整为0-1000ppb。其他技术要求符合规定。

3、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45页要求“3.5 PM10分析仪”第12条“具有气体干燥器,有雨雪天气解决方案,有效降低湿度对测量的影响”,P46“3.6 PM2.5分析仪”第18条“具有气体干燥器,有雨雪天气解决方案,有效降低湿度对测量的影响”。质疑理由:市面上颗粒物监测设备具备动态加热系统的,可以有效降低温度对测量的影响,要求具有“气体干燥器”有指定供应商嫌疑。法律依据:上述招标文件要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4、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47页要求“3.6 PM2.5分析仪”第12条“对于微量振荡天平联用膜动态测量系统方法:系统具备膜测量补偿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采样管加热对颗粒物测量的影响”。质疑理由:招标文件P46“3.6 PM2.5分析仪”第1条已规定了分析方法为“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或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第12条描述与第1条描述互相矛盾。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5、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53页要求“一体化户外机柜:机柜基本要求:机柜尺寸要求不超过1.2m×1.2m×2.0m;带恒温恒湿系统;可以放置至少4台机柜式的仪器”。质疑理由:本条明确规定了机柜尺寸的范围,而市场上在此机柜尺寸范围内的能放置至少4台机柜式仪器的公司并不足3家,因此招标文件此处对品牌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6、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57页要求“废液收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技术参数要求:①废液处理能力:≥10L/h。②处理后污染物浓度要求:NH3-N浓度在5mg/L~100mg/L的废液经处理后含量≤1.0mg/L;”质疑理由:只有具有废液处理资质的企业承担废液处理工作,才属于合法、合理科学处理废液,才能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认可。

答复内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液对环境污染极大,通过废液处理设备,实现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产生的废液进行原地无害化处理。增加废液处理单元,避免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分析产生的废液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达到更加环保节能的目的,且并未否认废液处理资质的企业承担废液处理工作的合法性。供应商的理解过于片面,故该技术要求符合规定。

7、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57-P58页要求“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以下功能:传感器校正功能:测量传感器和计量传感器均具有自动校准功能;”质疑理由:本条件要求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其规定了测量器件和定量器件必须使用传感器,在“环保行业标准HJ/T100-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规定中,并未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的测量器件和定量器件做出具体规定。

答复内容:传感器是检测装置,能感受到被测量的信息,并能将感受到的信息,按一定规律变换成为电信号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的传输、处理、存储、显示、记录和控制等要求。是实现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的首要环节。在“环保行业标准HJ/T100-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中说明自动分析仪器构成包含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检测单元、试剂储存单元以及显示记录、数据处理、信号传输等单元。虽未明确说明,但计量单元和检测单元包含温度传感器、信号传感器等部分组成部分,故该技术要求符合规定。

8、质疑内容:招标要求P58页要求“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以下功能:模块化设计功能:可将需要监测参数中部分通用设备模块化,实现一台仪器能同时监测多种参数;”质疑理由:本条要求与招标文件的具体需求不适应,且经我公司对市场的分析,仅某某公司符合此项要求。

答复内容:自动监测仪器模块化具备结构紧凑,体积小,便于安装维护等特点。不仅可以节省整体系统的占地面积,也便于后期的运行维护,是未来的方向。经市场调查,不止一家单位符合此项要求。

9、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60页要求“氨氮水质分析仪技术参数:测定范围:0-300mg/L;检出限≤0.02mg/L”质疑理由:本条即要求氨氮水质分析仪在0-300mg/L量程下检出限≤0.02mg/L,而在HJ 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规定中,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氨氮量程为2mg/L时,其检出限才为0.025mg/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中,也未对氨氮在线分析仪检出限做出要求规定。本招标文件中氨氮在线分析仪在大量程下的检出限远远低于国家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10、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60页要求“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技术参数:最低检出限:0.1mg/L”质疑理由:环保部行业标准HJ/T100-200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规定中,并未对高锰酸盐指数在线分析仪检出限做出规定,在GB11892-89《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规定中,饮用水、水源水和地面水检出限国家标准要求为0.5mg/L。本招标文件中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的检出限远远低于国家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答复内容:原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十一、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时间矛盾

质疑内容: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需知1.10.2.中提到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2019年7月5日12点之前;1.10.3招标人提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2019年7月5日17点之前,而贵单位关于2.4招标文件的异议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

从贵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前后对应,以及书面澄清的时间要求和受理时间要求看,极其混乱且质疑时间较短,作为潜在投标人,我公司不能明确我公司受到歧视性后准确的提出异议或者质疑投诉的时间。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9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所列时间,此次招标文件投诉等方面要求,完全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不能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请给出合理且合法的解释。

答复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需知1.10.2.中提到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2019年7月5日12点之前,是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间;时间上不存在矛盾。

十二、采购需求不规范

质疑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关于此次招标文件的编制,我公司查阅了襄阳市政府采购以及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相关资料,均未发现有相应征求意见以及公示相关项目建设方案。

答复内容:本项目不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无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十三、招标文件出台存在私人操作的迹象

质疑内容:1、硬件参数招标文件中选择性标注。根据市场调研此项都会针对某某(略)公司独有完全满足,其余家满足但与某某(略)公司的分差较大。

2、招标文件中“对现有局内网络带宽扩容”与“机动车尾气升级”具有个人倾向描述。

3、评分细则中“甲级测绘资质,荣获环境信息化相关容易奖项,又具备相关要求的研发能力的证明资料,业绩能够满足,拟派现场人员证书能够完全满足,满足本地化服务、能提供相应硬件授权以及演示所要求合同的”同时具备所有条件的公司完全指向某某公司。

答复内容:关于“私人操作”质疑证据不充分;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技术规格和要求涉及内容已更正,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更正内容。

若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本答复函和更正公告发出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申晖

电话:0710-3220617

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建设路长源大厦A座13-01、1302号

联 系 人:张徐丽泰

电 话:0710-3276956  

 


来源:[db:地域]湖北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襄阳   项目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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