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潜在投标人于2019年11月4日提出的《关于黄冈市市区第一标段第二轮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已收悉,报经招标人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作相应修改:
创卫、创文成果
3
投标人的中标项目创卫、创文成果得分:
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并获得成功的,每个各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来源:十环招标网==》
注: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获得成功的证明资料、创建期内(从政府发文启动创建开始至创建成功的任何时段)的合同、政府启动创建时间的文件证明资料、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及用户良好评价证明资料,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
2017年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中89个城市成功创建文明城市;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公告,公布了《关于命名2015-2017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仅69个城市(区)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均为3年一评、3年一审,且其中多数城市为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此外,2017年环卫作业开始市场化发标,不少城市在市场化之前已经是文明或卫生城市,社会供应商服务阶段普遍属于复审阶段,另不少创建成果的文明卫生城市的环卫服务仍未市场化,所以本项设定存在针对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违背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至今服务过众多“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如长沙市、武汉市、深圳市,其中深圳市于2005年确认为全国文明城市并蝉联至今、长沙市于2011年成功创建并蝉联至今,我公司在复查审核期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取得成功,这充分表明我公司已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及创文创卫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及设备能力,但由于不属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期而无法得分;此外,近年来新成立的具备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的众多新公司均无法满足本条件,所以我公司认为本项设定存在排斥甚至歧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建议请求:
请求采购人删除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创卫、创文成果评分标准或将其修改为:投标人的中标项目创卫、创文成果得分:投标人服务过“国家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的,每个合同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望贵公司予以修改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回复:
1、黄冈市正在筹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本次招标的目的也是为了协助黄冈市参与“全国文明城市” 创建成功,为了确保创文成功,需对各潜在投标人创建成果的能力进行评定。因此招标文件中对于创卫、创文成果的评分与本次的需求相适应并与合同顺利履行密切相关。
2、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对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贵公司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3、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的制定既落实了政府采购关于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要求(如: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监狱企业等价格扣除),也充分体现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服务质量、合理价格等内容的企业需求评比,同时并未对创文、创卫成果的年限有具体的要求,不存在排斥新公司的情形。目前,全国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以数百家计,参与创建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也是具有充分的竞争力,本次招标文件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实行的同一需求标准和评审要求,该条款的设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并不存在排斥甚至歧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质疑事项2: 评分标准商务部分
投标单位具备的体系认证
3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MS18001)的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有效的认证证书得1分,满分3分。
注: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必须包括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洁服务,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
公司建立的管理体系称为OHSMS, OHSMS只是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泛称。
然而评估公司体系是否规范的是OHSAS,OHSAS 职业健康和安全系列标准, OHSAS18001规定了公司的体系是否符合认证规范,也是目前企业用来认证的标准。
建议请求:
我司认为,评分项中要求的 OHSMS18001不够能够彰显企业的职业安全体系是符合规范的,没有设为加分项的意义,建议修改为OHSAS 18001认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对各投标人企业综合管理能力的体现,本项目是环卫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需要投入不少于180人,由于人数较多,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有利于本项目的实施,因此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评分项与本项目特点和需要相适应,该项的设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取得该体系的投标人数量具有充分的竞争力,因此并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 评分标准商务部分
投标单位具备的体系认证
3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MS18001)的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有效的认证证书得1分,满分3分。
注: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必须包括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洁服务,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
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要求包括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洁服务,否则不得分。
认证范围环卫行业并非统一要求的范围,本项要求的许可范围太过局限,未充分考虑到实际认证情况。例如我司认证范围包含环卫作业,环卫作业已经是涵盖了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洁服务,那么根据本项文字描述我司的认证证书是否就不得分。
另,认证证书不具有许可性,只作为认证认可,体系认证的范围是根据营业范围来认证的。
建议请求:
我司认为,评分项中要求的认证许可范围没有充分考虑到各潜在供应商在认证体系时认证范围语言描述的差异,只认可范围具有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洁服务,过于限制潜在供应商。建议认证范围修改为“包括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洁服务或其他与环卫作业相关的认证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该项评分修改为:
投标单位具备的体系认证
3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MS18001)的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有效的认证证书得1分,满分3分。
特此回复。
湖北保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7日
==========以下为招标信息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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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保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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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湖北 黄冈市 标段 作业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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