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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4月11日发布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龙凤小镇公租房室内门采购A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DZC20190177项目各供应商: 一、采购单位对DZC20190177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龙凤小镇公租房室内门采购A项目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 问题1: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范围包含门窗。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来源:十环招标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采【2018】7号文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五条: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带有商标字样就属于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条例,如果采购单位强烈这样回复,我公司将去上一部门投诉,请求取消“商标注册证”证书作为商务文件评审的必要条件。 问题2:商标注册证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时间才可以注册成功,新注册的公司不可能短时间办理成功商标注册证,现在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这对中小微企业不公平,要求商标就等于要求品牌一样,请采购单位取消提供商标注册证。 采购单位答复: 我公司此次采购项目用于公租房,为保证所购项目质量、工期、环保以及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诚信履约、售后保证、后期有偿维修响应,并保证采购的货物为供应商自己生产,杜绝“拼缝”、“借资质”等造成项目实际材料、服务等抽条的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对所有供应商的要求都是同等的,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为响应《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并根据此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为防止以上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该项要求不做变更。供应商所提出的问题属于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采【2018】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采【2018】7号文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五条: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以上禁止内容中为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商标,而我公司不要求也不标明特定商标,完全不违背相关条例。 二、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4月11日 1
来源: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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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采购 大庆市 内门 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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