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须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关);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一年(2018)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足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基本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时间为邀请函发布之日起);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不得分包,不得转包。 要求各投标人在开标时必须携带以上资质原件。以上资质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鲜章)做入投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