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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第2次更正公告由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发布

时间:2020-01-01 06:3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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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第2次更正公告由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发布

原标题: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第2次更正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第2次更正公告由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发布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77831647
信息来源: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1月1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1-01 06:34:07
历史上的今天资讯:·1994年12月31日旅英中国学者首次分离出精子产生基因。
·1906年12月31日同盟会会员刘道一就义。


==========以下为招标信息正文开始==========

各潜在供应商:

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YAZ0424-201901-01F)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如下澄清与修改:

提问一:1、第1/2条中,要求具有“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划编制业绩”和“自然资源部门三调共享平台软件开发相关项目业绩”。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来源:十环招标网==》
问题描述:本项目主要任务是信息平台建设,主要工作是软件系统的研发以及软硬件系统集成,与规划编制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业。而且截至2019年11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刚刚进入全面核查阶段,未形成最终的数据成果。招标文件建设任务中也没有与三调共享平台有关的软件系统研发内容。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不符。建议将“相关规划编制业绩”修改为“相关规划编制辅助工具软件开发业绩”,“三调共享平台软件开发相关项目业绩”修改为“国土或规划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相关项目业绩”。

回复一:按原招标文件执行,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针对软件平台的建设明确提出:“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基于此,我局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规划编制业务基础和经验,熟悉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整体思路,以便于开发出符合我局业务实际要求的软件系统。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中关于“平台总体框架图”明确指出:“以三调为基础的一张底图”,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建设任务中已明确说明“数据共享服务中心”是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基于此,我局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三调共享平台软件开发相关项目业绩及经验。

提问二:第3/4/5条中,要求具有“省级或以上/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项目业绩”。问题描述:自然资源部2018年3月才成立,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2018/2019年才陆续成立,要求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的自然资源部门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不符。建议将“自然资源部门”修改为“规划或国土或自然资源部门”。

回复二: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建设背景中已明确说明:201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同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

提问三:“相关证书”中要求“获得全国性的信息类相关学会或协会颁发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问题描述:此项对奖项的颁发机构和行业性质进行了限制,这与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的要求不符。建议修改为“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地理信息类奖项”。

回复三: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以上相关证书奖项的相关描述并未违反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应的禁止事项。

提问四:1、“专业实力”第2条中要求投标人“被评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问题描述:经查网上未找到与该描述类似的证书或认证信息,不是相关行政单位颁发,不具有全国性和法定性,与项目建设任务以及履行合同均没有必然联系。这与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要求不符。建议将此项内容删除。

回复四: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在全国各地均有评定,本项目属于软件开发项目,我局要求承担单位不仅要具备相关的业务经验,还需要利用当前的先进技术为本项目提供创新式发展,保证本项目能够做成创新项目、优秀项目,因此,我局要求承担单位应具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这并未违反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体内容的要求。

提问五:2、“专业实力”第2条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多规合一规划编制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智慧国土内外网数据交互平台、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与分析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问题描述:评审因素中对著作权名称的描述过于具体,且与项目的建设任务联系不紧密,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不符。建议修改为“具有规划编制类、调查建库类、数据处理类、数据库管理类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回复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以上内容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范畴,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

提问六:3、“专业实力”第3条中要求投标人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含“地理信息软件开发”、“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电子地图”和“真三维地图”。问题描述: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已经要求供应商提供乙级测绘资质及以上证书,并且对专业范围进行了限制,评审因素中再次出现对于测绘资质专业范围的限制条件,这与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0条中“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不符。建议将此项内容删除。

回复六:现取消此评分条款。

提问七:4、“专业实力”第4/5条中要求“具有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系统软件并通过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公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测评,且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转换软件的项目技术应用证明”。具有国家组织的土地调查新技术试点项目案例。问题描述:两项内容中的描述均与招标文件建设任务的描述没有直接联系,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不符。建议将两项内容删除,或修改为“类似项目具有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七: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本项目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高分辨率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现状类数据,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于此,以上内容均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

提问八:“关键技术应用”中第2条要求“支持虚拟化环境部署方式,供应商具有大数据企业相关证书”。第3条要求“支持矢量数据快速显示技术应用,具有矢量数据快速显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测试报告”。第4条要求“支持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应用,具有国土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测试报告”。问题描述:虚拟化环境部署技术、矢量数据快速显示技术和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是自然资源、国土及规划行业软件研发过程中的基础技术手段,非独有或创新技术。评审因素中特别指定的“供应商具有大数据企业相关证书”不是相关行政单位颁发,不具有全国性和法定性。同时“大数据企业相关证书”“矢量数据快速显示软件”和“国土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系统软件”与项目建设任务以及履行合同均没有必然联系。这与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要求不符。建议修改为“支持虚拟化环境部署方式、支持矢量数据快速显示技术应用和支持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应用”,供应商提供的相应关键技术描述是否合理、清楚、全面。合理可行得3分,基本合理可行得2分,不合理可行得1分。

回复八: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建设任务和关键技术应用要求中均有明确说明,本项目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高分辨率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现状类数据,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于此,我局要求本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有上述关键技术,并按照评分因素提供相关证明,并未违反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要求。

提问九:“培训与售后服务”第2条中要求“投标人在宜昌市内设有售后服务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店”问题描述:本项目是针对全国范围的公开招标,此项评审因素将服务机构限定在宜昌市内,限制了宜昌以外地区供应商的评审优势,这与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要求不符。建议将此项内容删除,或修改为“投标人在湖北省内设有售后服务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店”,扩大供应商入选范围,体现公开招标的公平性。

回复九:现取消此评分条款。

提问十:1:招标文件中多条关于业绩的描述均与此次招标内容无关(如规划编制、三调共享平台、土地调查新技术试点、省级或以上)。评分内容中业绩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关于业绩的设置需要修改,以便于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设置如下:第1条:商务评价-类似业绩-第1条:“具有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划编制业绩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此项满分1分。”“本项目属于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与规划编制无关”。

回复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针对软件平台的建设明确提出:“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基于此,我局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规划编制业务基础和经验,熟悉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整体思路,以便于开发出符合我局业务实际要求的软件系统。

提问十一:第2条:商务评价-类似业绩-第2条:“具有自然资源部门三调共享平台软件开发相关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此项满分2分。”“本项目属于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与三调业绩无关”。

回复十一: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针对软件平台的建设明确提出:“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中关于“平台总体框架图”明确指出:“以三调为基础的一张底图”,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建设任务中已明确说明“一张图管理中心”、“数据共享服务中心”是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基于此,我局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三调共享平台软件开发相关项目业绩及经验。

提问十二:第3条:商务评价-类似业绩-第3条:“具有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云平台或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用系统开发及集成相关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省级或以上的得1分,每提供一个市县级的得0.2分。此项满分2分。”“远安县属于县级,评分条款却设置省级相关业绩,因此评分内容中业绩关于行政级别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十二: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范畴,该项业绩要求不是实质性要求,非废标项。

提问十三:第4条:商务评价-类似业绩-第4条:“具有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云平台或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用系统开发及集成相关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省级或以上的得1分,每提供一个市县级的得0.2分。此项满分2分。”“远安县属于县级,评分条款却设置省级相关业绩,因此评分内容中业绩关于行政级别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十三: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范畴,该项业绩要求不是实质性要求,非废标项。

提问十四:第5条:商务评价-类似业绩-第5条:“具有自然资源部门信息系统维护相关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省级或以上的得1分,每提供一个市县级的得0.2分。此项满分3分。”“(1)本项目属于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与信息系统维护无关;(2)远安县属于县级,评分条款却设置省级相关业绩,因此评分内容中业绩关于行政级别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十四: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建设任务、商务要求等内容中均有明确说明,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范畴,该项业绩要求不是实质性要求,非废标项。

提问十五:第6条:商务评价-专业实力-第5条:“具有国家组织的(以自然资源部或原国土资源部发文为准,提供复印件土地调查新技术试点项目案例的,每提供1个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此项满分4分。”“本项目属于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与土地调查新技术业绩无关,且此项设置应该在类似业绩不应该在专业实力里面”。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回复十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本项目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高分辨率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现状类数据,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于此,以上内容均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

提问十六: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专业实力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的表述属于“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商务评价-专业实力-第1条: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被评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经查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名称一致的只有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故属于特定行政区域奖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回复十六: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在全国各地均有评定,本项目属于软件开发项目,我局要求承担单位不仅要具备相关的业务经验,还需要利用当前的先进技术为本项目提供创新式发展,保证本项目能够做成创新项目、优秀项目,因此,我局要求承担单位应具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企业”,另,该项不是实质性要求,非废标项。

提问十七: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专业实力中“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与分析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的表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商务评价-专业实力-第2条:具有多规合一规划编制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智慧国土内外网数据交互平台、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与分析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此项满分4分。“本项目属于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设置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与分析系统软件著作权与采购内容无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十七: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以上内容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范畴,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

提问十八: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将资格项内容作为得分条款反复使用。事实依据:商务评价-公司资信:投标人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含“地理信息软件开发”、“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电子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律依据:1、财政部【2007】2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第四项“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要素”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回复十八:现取消此评分条款。

提问十九: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评价-关键技术应用第3条和第4条关于软件测试(测评)报告的表述属于“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事实依据:技术评价-关键技术应用-第3条:3、针对支持矢量数据快速显示技术应用,供应商具有矢量数据快速显示系统软件,若该软件同时获得“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第三方测评机构(该测评机构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证书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定证书(CMA认证证书)”)出具的“软件测试(测评)报告”的得4分,仅有其中2项得2分,仅有其中1项得1分,其它得0分。技术评价-关键技术应用-第4条:4、针对支持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应用,供应商具有国土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系统软件,若该软件同时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第三方测评机构(该测评机构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证书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定证书(CMA认证证书)”)出具的“软件测试(测评)报告”的得4分,仅有其中2项得2分,仅有其中1项得1分,其它得0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第17条:“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回复十九: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建设任务和关键技术应用要求中均有明确说明,本项目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高分辨率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现状类数据,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于此,我局要求本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有上述关键技术,并按照评分因素提供相关证明,同时该项不是废标项。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详细内容请自行查阅)

CMA: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英文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详细内容请自行查阅)

提问二十: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平台展示大屏及相关硬件设备建设的表述属于“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事实依据:技术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平台展示大屏及相关硬件设备建设:所投硬件设备清单中相关原厂商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具有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或国内权威声学鉴定机构认可的全消声室或声学实验室鉴定测试报告或认定证书、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具有优秀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证书,该项全部满足的得3分,部分满足的得0.5分,不满足不得分。此项满分3分。(提供该硬件设备原厂商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公章的彩色扫描件证明文件)法律依据:1、财政部【2007】2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第四项“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要素”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二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条款的评分因素为投标人所提供的国土空间规划平台展示大屏及相关硬件设备建设的标准进行评分,采购需求已提出相应的设备清单和规格要求。

提问二十一: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关于售后服务的表述属于“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事实依据:技术评价-培训与售后服务-第2条:为保障售后服务响应的及时性,投标人在宜昌市内常设有售后服务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点的得3分,需提供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技术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授权服务点还需提供投标人与之签订的授权许可服务协议,不满足不得分,此项满分3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第3条、第13条:“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

回复二十一:现取消此评分条款。

提问二十二: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项目技术人员保障第1、2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有3项证书的描述过于苛刻,中小企业极少能达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4条“全国信息化工程师GIS应用水平二级”证书是“专业技术水平考试”,且颁发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该证书不具备代表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技术人员保障:1、项目负责人具有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及硕士或以上学位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职称证书、工程师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人员近3个月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技术人员保障:2、技术负责人具有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高级职称证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优秀工程师证书及硕士或以上学位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职称证书、优秀工程师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人员近3个月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技术人员保障:4、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全国信息化工程师 GIS 应用水平二级及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 1.5 分。满分 3 分,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人员近 3 个月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二十二:按原招标文件执行,1、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巨大,本项目情况复杂。因此我局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技术专业职称对口、专业实力强、系统集成项目管理能力强、软件技术能力优秀、学位较高的人才承担,这样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覆盖面非常广,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 “全国信息化工程师GIS应用水平二级”及以上证书是全国性的国家级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主管,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认定服务点,具有普遍代表性,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是实质性要求,非废标项。

提问二十三:P42“专业实力”要求提供“多规合一规划编制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智慧国土内外网数据交互平台、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与分析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理由陈述:此项评分标准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过于详细,这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

回复二十三: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以上内容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范畴,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

提问二十四:P42“专业实力”要求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包含“地理信息软件开发”、“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电子地图”和“真三维地图”,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理由陈述:《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0条中明确指出“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将测绘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因此与该条评分标准严重不合理。

回复二十四:现取消此评分条款。

提问二十五:P42-P43“专业实力”要求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系统软件并通过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公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测评,且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转换软件的项目技术应用证明”和”国家组织的土地调查新技术试点项目案例”,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理由陈述:结合招标文件的建设内容发现此项评分标准与本项目没有直接关联,经官方网站查询该项评测只有26家单位获得通过,且获得通过的26家单位并非全是软件开发企业,排除大范围的潜在供应商。

回复二十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和建设任务中均有明确说明,本项目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高分辨率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现状类数据,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于此,以上内容均与采购需求对应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

提问二十六:我公司认为P43“关键技术应用”中要求“支持虚拟化环境部署方式,供应商具有大数据企业相关证书”,要求“支持矢量数据快速显示技术应用,具有矢量数据快速显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测试报告”,要求“支持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应用,具有国土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测试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合理。理由陈述: 1、虚拟化环境部署技术、矢量数据快速显示技术和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是自然资源、国土及规划行业软件研发过程中的基础技术手段,并非是大数据企业证书获得者拥有的专有技术手段,况且,大数据企业证书,并非是政府部门颁发,不具备权威性。 2、“大数据企业相关证书”“矢量数据快速显示软件”和“国土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系统软件”三项内容与本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必然联系。不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要求。

回复二十六: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通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建设背景、建设任务和关键技术应用要求中均有明确说明,本项目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高分辨率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现状类数据,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于此,我局要求本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有上述关键技术,并按照评分因素提供相关证明,并未违反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体内容的要求。

提问二十七:P48“培训与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在宜昌市内设有售后服务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店”,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理由陈述:该条评分标准明显具有地域限制与地域歧视,与公开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宗旨完全不符合。

回复二十七:现取消此评分条款。

 

请各投标人务必下载本次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并以此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更正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次更正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正文件为准。

 

采购人: 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陈飞阳

联系电话:15271520142

联系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6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盛宁

联系电话:15997631929

联系地址: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2101室                  

网址:http://ggzyjy.yichang.gov.cn

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以下为招标信息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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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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