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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泉州市消防支队泉州消防支队宿舍楼楼外加梯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权威)公开招标公告

时间:2020-03-02 11:2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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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5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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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政府采购网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3月2日泉州市消防支队泉州消防支队宿舍楼楼外加梯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权威)公开招标公告

原标题:泉州市消防支队泉州消防支队宿舍楼楼外加梯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3月2日泉州市消防支队泉州消防支队宿舍楼楼外加梯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权威)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3124918
信息来源:福建政府采购网|泉州市消防支队
官方发布时间:2020-03-02 11:24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2时55分

==========以下为招标信息正文==========

  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泉州市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泉州消防支队宿舍楼楼外加梯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来源:十环招标网==》

 

项目名称:泉州消防支队宿舍楼楼外加梯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 QZZCXZB2020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135999331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泉州市消防支队

地址:泉州市泉秀路

联系方式:李工 135999331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黄 17891861006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美仙山二期25号楼14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02日 08:00 至 2020年03月0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269号2号楼A806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于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到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269号2号楼A806,报名电话0595-28298859]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美仙山二期25号楼14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明细


描述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1. 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未提供行贿犯罪承诺函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3、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1、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以下为招标信息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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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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