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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公开招标公告由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
时间:2020-04-07 14:42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公开招标公告由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本级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 项目编号:PXM2020_170102_000074-JH001-XM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蒙沫、周雪飞 项目联系电话:13811803198、67117194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本级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路甲9号 联系方式:刘纯德,010-671220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蒙沫、周雪飞,13811803198、67117194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名称: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 采购数量:1家 简要技术要求/或基本概况介绍/招标项目的性质:2018年我委原路政局完成15个非现场点位设备安装建设,2019年开展了全流程案件审核工作。2019年市治超监管平台配备8名工作人员对15个检测站及其附近其他检测设备上传的案件数据进行审核。2020年初非现场设备点位增加至31个,并将265套高速公路入口治超设备数据陆续接入,为了保障数据审核的工作质量,在保证原有8名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拟增加2名审核质检人员(增加平台案件审核人员至10人)对案件进行复审,提升审核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审核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期:12个月。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⑶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需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投标。 5、投标时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行查询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截图,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0.87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04-03 09:00 至 2020-04-10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819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购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04-23 14:00 五、开标时间:2020-04-23 14: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815会议室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4、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公告期限:本公告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4月10日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治超非现场案件审核配备人员公开招标公告由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6242814 信息来源: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07 14:4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本级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招标 北京市 招标公告 配备 案件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边检业务装备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由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下一篇: 返回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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