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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由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
时间:2020-04-13 09:26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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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由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HZXZTB-HW-2020-03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萌 项目联系电话:1868666661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与原声街交汇 联系方式:季凯0431-8875939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萌18686666615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资讯中心25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 2.2采购范围:广播设备(详见货物参数及标准) 2.3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付、安装、调试完成。 2.4供货地点:长春市南关区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6质保期:五年 2.7采购预算:人民币60万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和专业技术施工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2提供201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2018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提供2019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2019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3.3近三年(2017年-2019年)有类似项目业绩至少一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网站信用截图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信息截图。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14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2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疫情期间请发送报名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邮箱hzx18686666615@sina.com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资讯中心250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采购广播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由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6745428 信息来源: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13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13 09:26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三)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来源:长春市南关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长春市 吉林省 有限责任公司 招投标 上一篇: 上海思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视频点播技术服务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由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下一篇: 返回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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