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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旅游路及重点路段限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由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时间:2020-04-16 11:11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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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55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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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2日09时00分
项目名称:灵寿县旅游路及重点路段限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43480030005
项目联系人:陈善胜
项目联系电话:18713344518
采购人:灵寿县交通运输局(事业)
采购人地址:灵寿县北环西路4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1-82968311
代理机构: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东方官邸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713344518
预算金额:1362.1281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5月12日09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4-17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4-2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在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下载。其他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为无效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及其他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及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近三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工程竣(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及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工程施工业绩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且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3.3投标人应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出具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查询未发现行贿犯罪记录的网上截图。(最终结果以开标现场网上查询为准)3.4投标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 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最终结果以开标现场网上查询为准)3.5业绩要求:近三年(2017年1月至今,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新、改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施工总承包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及公路机电工程分项)的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网上中标公示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报告)3.6财务要求: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及为申请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1000万元(营运资金按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只接受第一名企业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潜在投标人可在“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选择参与(参与需提供资格要求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上传以供审核)、下载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如未从“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电子招标、投标、开标的流程详见“招标通”操作手册,“招标通”联系方式:0311-66850007。请投标人及时办理河北CA,河北CA联系方式:400-707-3355,以免影响本次投标。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灵寿县旅游路及重点路段限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灵寿县旅游路及重点路段限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由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标信息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7010037
信息来源: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16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16 11:11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来源:灵寿县交通运输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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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灵寿县   股份有限公司   路段   设施建设   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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