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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项目:沽源县检察院远程庭审及远程提讯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时间:2020-04-23 14:2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570454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关于:河北项目:沽源县检察院远程庭审及远程提讯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的信息
来源: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4日13时30分
项目名称:沽源县检察院远程庭审及远程提讯系统建设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41330020001
项目联系人:贾璐
项目联系电话:15533132009
采购人: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中环西路127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3-5812286
代理机构:张家口荣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业西街8号1号楼3层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533132009
预算金额:135.4532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5月14日13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4-24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4-29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用项目管理V3.0系统、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电子报名,在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沽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②基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材料或其他能够反映供应商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的证明材料③缴费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今任意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④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今任意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依法免税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零缴纳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材料)⑤经中介机构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四表一注”)或基本户开户银行2020年1月1日后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⑥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⑦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系统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报名要求: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及时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用项目管理V3.0系统、《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电子报名,在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公开招标文件。否则后期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显示投标单位名称,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采购数量:一批
技术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备注:1、本项目招标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 2、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报名,拟投标的单位,必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在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bzjk.86ztb.com报名,并自行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未进行注册登记及网上报名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注册登记: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报名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之前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注册完成,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0年5月14日13时30分,投标人必须在此时间之前通过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CA加密投标,于2020年5月14日13时30分前使用CA自行解密响应文件。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沽源县检察院远程庭审及远程提讯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河北项目:沽源县检察院远程庭审及远程提讯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7623836
信息来源:张家口荣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23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23 14:23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来源: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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