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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燃气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时间:2020-04-25 18:3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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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574509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发改局 发布关于:高碑店市燃气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招标公告河北项目的信息
来源:发改局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8日14时00分
项目名称:高碑店市燃气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44350020010
项目联系人:张工
项目联系电话:17325412806
采购人:发改局
采购人地址:保定市高碑店市迎宾路1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2-2827726
代理机构: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C座2709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2-3015715
预算金额:864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5月18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4-26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4-30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 http://www.hebpr.cn/)自主网上下载磋商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高碑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二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的条件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3、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4、拟派项目总监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近半年连续三个月);5、须具备2019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基本户出具的资信证明(2020年成立的企业提供);6、须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半年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凭证);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达到合格验收标准
备注:注:1.有意向的单位需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参加本项目。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首页“信息动态”中“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注册登记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市场主体注册手续,并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CA(线下办理:地址朝阳大街899号同美酒店B座1116,电话16631251209/17736285662。2.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投标人凭CA秘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采购文件和时间场地信息文件,采购文件格式(.bdzf)。并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中【业务管理-交易文件下载】菜单中搜索计划参与项目,并从系统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必须在系统中获取),下载成功则视为报名参与成功。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投标单位请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投标单位延误自行负责。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高碑店市燃气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高碑店市燃气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7859630
信息来源: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26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25 18:34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发改局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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