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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2020-2022年度涉税存量房交易价格委托评估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江苏项目

时间:2020-04-28 21:06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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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2020-2022年度涉税存量房交易价格委托评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2020-2022年度涉税存量房交易价格委托评估项目

项目编号:SZZG2020-CG-11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晓乐

项目联系电话:1585028371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

地址: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97号

联系方式:顾春燕,0512537219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晓乐,15850283712

代理机构地址: 太仓市长春北路9号华威商都6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委托,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2020-2022年度涉税存量房交易价格委托评估项目进行国内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SZZG2020-CG-118号

二、招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2020-2022年度涉税存量房交易价格委托评估项目(具体清单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书)

注:本项目中标单位3家(确定方式按照综合得分排名的前三名),有效投标供应商需满足5家(若不满足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服务期:25个月;(分两期签订合同,计划第一期时间节点为2020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计划第二期时间节点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20:35 至 2020年05月0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太仓市长春北路9号华威商都6楼601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携带报名材料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长春北路9号华威商都610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人资质要求: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2、投标人特殊条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的通知规定,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发布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

(二)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0号)文及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19〕19号文的规定::

(1)如投标人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该企业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投标人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该企业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如部分产品满足上述价格扣除条件,则在投标文件中注明该部分产品明细及价格占比,评审时按比例进行扣除。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各投标人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5)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须同时提供其他企业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材料同上条)

(6)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7)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投标单位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投标单位若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若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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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8120671
信息来源: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29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28 21:06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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