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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机房间网络优化升级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陕西项目

时间:2020-04-30 12:0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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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58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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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机房间网络优化升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机房间网络优化升级项目

项目编号:SCZC2020-ZB-0590/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玉艳 桑乐 王莉

项目联系电话:029-852575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地址: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39号

联系方式:张先生 029-8769519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桑乐 029-85257505

代理机构地址: 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本项目拟对省局目前的核心机房(IDC核心机房、曲江机房、移动互联机房、省局机关机房)之间的网络进行优化,购置4台密集波分设备及配套软件等。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合格。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设备交货期及安装工期:合同签定后的45个工作日。到货地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质保期: 36个月,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所供设备及系统提供自验收之日起36个月的免费质保(维保)服务。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设备交货期及安装工期:合同签定后的45个工作日,到货地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质保期: 36个月,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所供设备及系统提供自验收之日起36个月的免费质保(维保)服务。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依据相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投标人必须取得所投设备及软件原厂的投标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授权代表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09:00 至 2020年05月1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21楼招标三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转账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2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西安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21楼第八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扶持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机房间网络优化升级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机房间网络优化升级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陕西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8633651
信息来源: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5月5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30 12:0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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