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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区税务局办公大楼一站式窗口等建设项目智能化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江西项目 |
时间:2020-05-05 13:52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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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区税务局办公大楼一站式窗口等建设项目智能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区税务局办公大楼一站式窗口等建设项目智能化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JZGCJSJL2020-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万斯群 项目联系电话:1387060776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338号 联系方式:江先生 1380708972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万斯群 13870607765 代理机构地址: 南昌市北京东路956号江西建工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编号 名称 数量/单位 采购金额 规格及要求 JXJZGCJSJL2020-005 区税务局办公大楼一站式窗口等建设项目智能化服务采购项目 1批 500.77万 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二)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日期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有效的依法缴纳完税证明(纳税票据、银行纳税转账凭证、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三)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日期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有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社保缴纳发票、交纳社保的银行转账凭证、社保局出具的正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声明函)(五)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参加无需提供)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投标人必须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落实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0.7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09:30 至 2020年05月12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昌市红谷滩江信国际花园18栋1315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以上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1-3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原件查验之后退回); 2、报名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江信国际花园18栋1315室; 报名时间: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8日9:30—11:30,13:30—16:30(工作日); 标书售价:5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 出售方式:上门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2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956号江西建工大厦0925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必须就此采购设备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投标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方的需求,中标后承担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要求(投标前如有不明之处应向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详细了解)。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响应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区税务局办公大楼一站式窗口等建设项目智能化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区税务局办公大楼一站式窗口等建设项目智能化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江西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8658807 信息来源: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5月5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05 13:5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税务局 南昌市 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随州交投?金科府项目合院样板房装饰工程招标公告湖北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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