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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吉林项目

时间:2020-05-14 09:3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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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83559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长春大学 发布关于: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吉林项目的信息
来源:长春大学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DJZB2020-01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1375615002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大学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0431-852502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工13756150029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荷园路877号安联国际A座1130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1 项目名称: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

2.2招标范围: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详见招标文件)。

2.3采购预算价:¥3500000元。

2.4供货地点:长春大学。

2.5供 货 期:合同订立后90日历天安装并调试完毕。

2.6质量要求:合格。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3.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3.3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2019年)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至少一项。3.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投标人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投标人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3.8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09:00 至 2020年05月2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CA登录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0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0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4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长春大学食品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吉林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0275340
信息来源: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5月24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14 09:3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来源:长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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