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数量
完成期
最高限价
清远市公益广告示范点建设项目
1项
2020年8月31日前
人民币200万元
(2)采购项目品目:文化艺术服务
(3)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贯彻落实清远“创文”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对标“创文”测评要求,对公益广告进行科学规划、统一设计、严格把关,确保精致、品位,进一步推动公益广告作品与清远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与清远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助力文明温度城市建设。
(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4、其他:合同履行期限以合同实际签订期限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06月18日 至 2020年08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5)成功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 年 0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05 月 28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7号朝南国际商务中心17层采联采购公司
方式:详见“六、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元):15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 年 06 月 11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7号朝南国际商务中心17层办公室08、09、10号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如采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可通过链接:http://suppliers.chinapsp.cn,进行线上获取招标文件,缴纳标书款后,即为成功获取纸质招标文件。
2. 如采用线下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应携带填写好的《采购文件领购登记表》(可在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中“下载中心”下载)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至(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7号朝南国际商务中心17层采联采购公司)进行现场购买,缴纳标书款后即为成功获取招标文件。
3.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同时免费附赠电子招标文件1份。如需邮寄(到付),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概不负责。
4. 获取招标文件过程问题咨询电话:0763-3813002-2424,邮箱CL3813002@163.com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
地址:清远市机关办公楼2号楼四楼市委宣传部
联系方式:0763-33743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清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7号朝南国际商务中心17层办公室08之二、09、10号
联系方式:0763-3813002-81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阮先生
电话:0763-3813002-2408
附件
委托代理协议
招标文件
发布人:清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 年 05月21日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清远市公益广告示范点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清远市公益广告示范点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广东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495807
信息来源:清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21 16:33
十一、其他事项:《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来源: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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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清远 清远市 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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