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 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①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需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需依法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需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供应商,需依法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产品有注册要求的,投标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2.2 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 年 0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05 月 29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C区六楼638室
方式:现场获取。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元):15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 年 06 月 12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C区六楼638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应在项目开标前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进行建档入库,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身份为“政府采购类”)的除外。入库路径:(1)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2)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 各供应商在入库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入库信息管理联系人:杨琳,联系电话:0769-28330677,系统技术人员:姚会奇,联系电话:0769-28330604。3、供应商应在项目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完成注册登记。4、如因供应商未完成注册登记造成本项目不能按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东莞市莞城医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78号
联系方式:0769-230316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C区六楼638室
联系方式:0769-228881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769-22888113
附件
委托代理协议
招标文件
发布人: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 年 05月21日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东莞市莞城医院电子鼻咽喉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东莞市莞城医院电子鼻咽喉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新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广东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496592
信息来源: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22 11:31
十一、其他事项:《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 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东莞市莞城医院
------------------------------------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医院 采购 喉镜 鼻咽 项目
上一篇:
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2.0项目招标公告福建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