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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空调安装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福建项目

时间:2020-05-28 21:2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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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8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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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空调安装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空调安装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FJGC-FS-G-2020-08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萍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51号

联系方式:蔡峥/0591-8320238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萍/0591-83393306、8339330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要求



1


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空调安装改造项目


改造


1项


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空调安装改造项目(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B)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8、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9、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是指提交“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9.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29日 08:00 至 2020年06月04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购买时间:2020年05月29日08:00至2020年06月04日18: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2)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3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可自行选购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3)投标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18日 09:4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8日 09:4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质疑

2.1.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方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办公室;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2投诉

2.2.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5、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帐  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政策。

(3)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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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空调安装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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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04562
信息来源: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28 21:2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 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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