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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项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 |
时间:2020-05-28 21:31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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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同济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项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项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5012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迪 项目联系电话:177179055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同济大学 地址:四平路1239号 联系方式:赵丽老师 / 赵蕴佳老师 65983654 / 6598323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62791919-199、120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项目代理服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7年5月28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报告,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近三年(从2017年5月28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承诺。(4)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15:30 至 2020年06月04日 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1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3楼或19楼),具体会议室详见电梯屏幕。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同济大学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项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同济大学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项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04560 信息来源: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28 21:31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 第54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同济大学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上海 采购 项目 同济大学 招标公告 上一篇: 铁路幼儿园分园物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河北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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