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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清洁能源替代“电代煤”项目采暖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时间:2020-05-29 12:01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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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89877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 发布关于:阜城县清洁能源替代“电代煤”项目采暖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公告河北项目的信息
来源: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6月24日09时30分
项目名称:阜城县清洁能源替代“电代煤”项目采暖设备采购安装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53330020160
项目联系人:于萌
项目联系电话:13673167271
采购人: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
采购人地址:阜城县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8-8020598
代理机构:河北盛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14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673167271
预算金额:-0.0001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6月24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6-01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6-0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阜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网址http://121.17.193.66:18091/)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阜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阜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网址http://121.17.193.66:1809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电壁挂炉、固体蓄热式电暖器相关设备的生产厂家,A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电壁挂炉相关设备生产和销售;B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固体蓄热式电暖器相关设备生产和销售;(2)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3)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提供所投产品2020年度产品责任险保单且有效期包括投标截止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5)A包: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及CCC认证证书复印件;B包: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CQC认证证书复印件。(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7)投标单位须在阜城县设立维修站点也可委托阜城县其它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设立维修站点的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其它维修站点的需提供委托协议及站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执行“三证合一”的投标人可只提供营业执照);(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9)节能环保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政部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数量:
技术要求:A包电壁挂炉3家生产厂家,B包固体蓄热式电暖器3家生产厂家。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本次招标为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登录阜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网址http://121.17.193.66:18091/),输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的统一账号及密码即可登录系统,完成项目的报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开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http://121.17.193.66:18091/)递交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CA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递交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到的,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企业CA,未办理CA的投标人,需进行企业CA办理。CA办理有一定周期,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项目投标。技术支持:4001618186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阜城县清洁能源替代“电代煤”项目采暖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阜城县清洁能源替代“电代煤”项目采暖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05162
信息来源:河北盛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29 12:01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来源: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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