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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孙庄乡粪污处理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河北项目

时间:2020-06-03 15:2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91539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南孙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关于:南孙庄乡粪污处理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河北项目的信息
来源:南孙庄乡人民政府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6日09时00分
项目名称:南孙庄乡粪污处理池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54410050001
项目联系人:李富佳
项目联系电话:0315-5095697
采购人:南孙庄乡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
采购人联系方式:15232485656
代理机构:河北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铁东路99-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5-5095697
预算金额:50.98309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6月16日09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6-04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6-10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系统,自行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唐山市丰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供应商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行查询;5.供应商必须独立参加磋商,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加磋商;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磋商。
采购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1、符合上述要求且有意向的供应商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进行注册。未注册的供应商请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首页最顶端的“交易主体注册”或者直接访问 jyzt.hebpr.cn 进行免费网上注册并提交资料,资料必须上传完毕后才能到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原件现场验证。验证地址及时间:供应商自行选择距离最近的信息受理地进行原件现场验证(全省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可现场验证)。原件现场验证受理时间: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原件现场验证成功后,供应商即可用申请的账户登录。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后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系统自行线上填写投标信息,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供应商如未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2、目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潜在供应商须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安排好竞争性磋商工作。供应商代表必须现场出示防疫健康码。由于疫情防护要求造成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磋商的,造成的损失由潜在供应商自行负责。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确保无疫情接触史,身体健康,无不明原因的发热、咳嗽等症状,磋商现场如发现以上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做好处置,拒绝配合的将按照相关要求追究责任(如有拒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要求追究责任)。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进入磋商现场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排查登记、测量体温、消毒等工作,拒绝配合的将按照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南孙庄乡粪污处理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南孙庄乡粪污处理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河北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10505
信息来源:河北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03 15:24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来源:南孙庄乡人民政府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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