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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培训楼前场地铺油工程公开招标公告新疆项目 |
时间:2020-06-04 17:20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培训楼前场地铺油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培训楼前场地铺油工程 项目编号:XJHW-2020-0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成寿 项目联系电话:189979267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地址:/ 联系方式:章成寿 1899792672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孔德兰、娆扎18999167313 代理机构地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大厦1单元11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培训楼前场地铺油工程 2、项目编号:XJHW-2020-06 3、计划投资额:611657.87元 4、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校区 5、建设规模: 铺装面积4820.76m2(其中包含培训楼前场地铺装4366.91m2,篮球场铺装108m2,培训楼后场地铺装85.53m2,综合楼东面场地铺装89.81m2,综合楼南面场地铺装170.51m2)(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3、项目负责人要求: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本单位注册,且在有效期内;4、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要求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外省企业需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信息报送册》;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其他说明:(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1.16578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10:00 至 2020年06月11日 1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大厦1单元1101室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线下购买,凡符合上述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B类)、外省企业需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信息报送册》、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报名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原件备查)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大厦1单元1101室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6: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6:00 六、开标地点: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南湖大厦1单元1102室(开评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培训楼前场地铺油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培训楼前场地铺油工程公开招标公告新疆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12163 信息来源: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04 17:20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铺 招标公告 楼前 上一篇: 郯城县农村住房抗震加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山东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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