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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

时间:2020-06-09 10:40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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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93627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复旦大学 发布关于: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的信息
来源: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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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复旦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XPNZ202002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晨晖

项目联系电话:021-651982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复旦大学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联系方式:何老师、郭老师、021-6564562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陆晨晖、021-65198205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3、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

2、预算金额:230万元

3、采购需求:本工程是对复旦大学邯郸校区北区学生公寓用水计量器具进行改造,主要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等。

4、合同履行期限:施工工期90日历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日历天。

7、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7月1日13:30时,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8、开标和投标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404会议室。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或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09:00 至 2020年06月1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301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4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报名携带资料如下: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招标文件费1000元/份。至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301室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上述资料均需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单位逾期未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资料不全或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则视作放弃投标资格;如遇双休日,前来报名请提前联系代理公司。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404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如有,另行通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贯彻现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复旦大学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邮编:200433

联系人:何老师、郭老师

电话:021-65645621

传真:021-65645621

招标机构: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3、4楼

邮编:200090

联系人:陆晨晖

电话:021-65198205

传真:021-65390475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复旦大学北区学生公寓供水管道分区管理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955256
信息来源: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12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09 10:40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来源:复旦大学  


------------------------------------招标信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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