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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韩城镇乡村振兴提升改造连村路工程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
时间:2020-06-09 17:18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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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3日14时30分 项目名称:2020年韩城镇乡村振兴提升改造连村路工程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62430020004 项目联系人:朱然 项目联系电话:0315-5935590 采购人: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5-5405560 代理机构:唐山维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信息物流大厦20层2002-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5-5935590 预算金额:338.5191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7月03日14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6-11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6-17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登录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zcbidding.com/portal/index)以下简称“招采云平台”下载相关招标文件、清单、图纸、澄清或修改等资料。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七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诚信合法经营,没有失信与违法记录;(2)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社保机构所出具的2020年任意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记录或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5)外省投标企业需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进冀企业信息登记且通过。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特别提醒:一、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报名,拟投标的单位应及时办理河北 CA,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zcbidding.com/portal/index”注册登记完成报名,并通过“《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zcbidding.com/portal/inde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未进行注册登记及网上报名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二、投标人需完成市场主体注册,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的投标人,应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http://www.hebpr.cn)唐山市网站首页“通知公告”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要求完成注册登记(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三、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从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自主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潜在投标人未从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四、电子招标投标要求(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登录“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 (http://www.zcbidding.com/portal/index),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若由于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而导致投标失败,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注: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 ,防止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于网络拥堵无法完成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修改、撤回投标文件,但需通过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登录“招采云电子交易平台” (http://www.zcbidding.com/portal/index)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2020年韩城镇乡村振兴提升改造连村路工程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2020年韩城镇乡村振兴提升改造连村路工程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956082 信息来源:唐山维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12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09 17:18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5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来源: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韩城 工程 招标公告 乡村 标签 上一篇: 蔚县杨庄窠乡中心学校“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学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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