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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2020年度下半年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新疆项目 |
时间:2020-06-14 02:1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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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某单位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某单位2020年度下半年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某单位2020年度下半年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SDQ-SW(GK)-2020-01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丽 项目联系电话:1739929986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某单位 地址:尤木拉克协海尔路111号 联系方式:曹先生 1869983299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丽 17399299866 代理机构地址: 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第12层1206A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某单位2020年度下半年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 KSDQ-SW(GK)-2020-019 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采购内容:第一包: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二包:麦盖提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三包: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四包:岳普湖县、伽师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五包:机关等部门副食品采购 第六包:英吉沙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七包:巴楚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八包:塔什库尔干县片区副食品采购; 第九包:奶制品采购;(详细内容及参数见招标文件) 6、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4、投标人须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无不良行为记录网上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企业及其被授权委托人在项目进行期内提供本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具有税务局开具依法缴纳近三个月税收证明的良好记录;6、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书面声明;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公司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8、副食品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企业注册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仓储配送设施;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投标企业需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投标货物的相关业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2、报名时须携带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套,资料不齐,报名将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7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10:30 至 2020年06月19日 1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第12层1206A号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取或邮箱发送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1: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1:00 六、开标地点: 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4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合同法》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某单位2020年度下半年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某单位2020年度下半年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新疆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2554234 信息来源: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19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14 02:13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某单位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项目 副食品 招标公告 下半年 上一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高新区高端人才实训基地外墙粉刷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山东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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