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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时间:2020-06-16 11:2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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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96413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关于: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河北项目的信息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8日14时00分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
机构项目编码:HB2020054670020076
项目联系人:赵志恒
项目联系电话:15833986615
采购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世纪佳泰大厦 C 座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1-85891845
代理机构: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833986615
预算金额:334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20年07月08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0-06-17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0-06-2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请登录“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金明大厦C座,具体开标室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一楼电子屏幕上注明的开标室为准)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内容;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的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数量: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1.《市场主体注册操作手册》、《CA数字证书办理告知及相关驱动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等有关电子开评标业务指南,已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jzsggzyjyzx.org.cn)公开,请登录该网站“业务指南”-“下载中心”自行查找、下载、参阅。2.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方可进行电子开评标(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311-82971337)。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6月17日00时00分至2020年6月23日23时59分,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完成关注项目、获取保证金账号、下载招标文件。4.投标人(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需使用《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7.8.2003.667》(请注意必须使用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使用非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将无法完成文件制作)完成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等工作。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过程出现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评标补救措施情形,采用纸质文件开标或评标的除外) 。5.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同供应商(供应商)在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获取的保证金账号,属于该供应商(供应商)缴纳该项目保证金的专有账号,凡是不同的供应商(供应商)将保证金缴纳至其他供应商(供应商)保证金账号或接收了其他供应商(供应商)缴纳保证金、且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共同参加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的,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石家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河北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2556561
信息来源: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19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16 11:2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石家庄市   项目   监测站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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