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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大客车租赁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 |
时间:2020-06-24 14:10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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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大客车租赁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大客车租赁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SHZC2020215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荣 项目联系电话:021-33045877-8004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友路500号 联系方式:葛老师、021-3127139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付荣、021-33045877-8004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项目名称: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大客车租赁招标项目 2、 项目编号:SHZC20202159 3、 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本项目为招标遴选项目无预算) 4、 采购需求:学生各类考试及学校其他大客车用车服务等;本次招标遴选数量:3家(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5、 交付日期:服务期限: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6、 交付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嘉定区江桥镇鹤友路500号)。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3、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 投标人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有效的省际包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自2017年01月01日起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7、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和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6:00 至 2020年07月0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5: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5: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 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注:供应商携带上述报名资料复印件一套,在上述时间段内至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报名、领购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本项目将对完成报名的供应商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 2、其他事项 1) 本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效期至2020年07月02日止。 2) 投标人购买中标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3天以邮件形式(详见“招标文件格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大客车租赁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大客车租赁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上海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3769723 信息来源: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7月3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24 14:10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来源: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招标 项目 大客车 上海市 招标公告 上一篇: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特色高水平院校建设项目-打造技术创新平台-食品营养与安全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北京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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