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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福建项目 |
时间:2020-06-30 11:2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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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闽营采延第[2020-6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先生、吴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5959759689、1896066316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1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袁先生、吴先生 联系方法:15959759689、189606631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方法:1385091468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合同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1 1-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 3(年) 2400000 2400000 48000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境内服务商。6.2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6.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6.4特定条件:包: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由供应商自行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4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9:00 至 2020年07月06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每份售价:300元,售后不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报名及购买,并须提交以下材料:(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1份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3)、营业执照(1份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2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2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采购公告原文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节能产品,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福建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3774618 信息来源: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7月3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30 11:23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南平市 延平 项目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丰南区教育局户外多功能智教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河北项目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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