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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福建项目

时间:2020-07-02 15:1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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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9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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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项目概况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6号工贸写字楼5楼或银行转账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7月2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ZCM[采招]2020019

项目名称: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

预算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允许

进口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合同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1


1-1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



1


500000


500000


5000



采购内容:本项目招标实施范围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本部。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产品。

为了保证母婴安全、健康和优生,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产科门诊、辅助生殖中心、出生证窗口等科室将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核验人证合一。人脸识别系统需利用公安实名制系统采集的海量人像数据,建立并存储入院人员的标准人脸特征数据,利用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和计算平台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快速准确地确认人员的真实身份。



 

合同履行期限:整体项目服务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至 2020年07月09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6号工贸写字楼5楼或银行转账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7月 3 日至2020年 7 月 9 日],[每天08:30到12:00,14:30到17:30] (北京时间,下同)到本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地址: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6号工贸写字楼5楼)。通过转账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我司送至(或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fzcm_cg@163.com)),未按规定进行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7月2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6号工贸写字楼6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描述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招投标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联合体协议(若有)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无

2、购买标书、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

帐 号: 117200100100146799

 

3、本项目招标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6号福建中银大厦        

联系方式:刘工、870906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6号工贸写字楼5楼             

联系方式:陈丹丹、0591-28062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丹丹

电 话:  28062808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妇幼保健院银医合作(五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福建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3777729
信息来源: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7月3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7-02 15:14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来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合作   福建省   中国银行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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