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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崇川校区创业园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三次)江苏项目

时间:2020-08-28 11:41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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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9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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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0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项目概况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崇川校区创业园改造工程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通市万科壹中心1908室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9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FHX2020110

项目名称: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崇川校区创业园改造工程项目

预算金额:19.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8.639576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5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资质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须在有效期内);2、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3、企业信誉要求: 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4、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 财产未被接管、未冻结、未破产;5、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至 2020年09月0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通市万科壹中心1908室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1)发售(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上网发布之时起至2020年9月3日每日9: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工本费:本套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叁佰元整 (3)发售(报名)地点:南通市万科壹中心1908室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获取采购文件时须向代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经办人的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如有);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3、报名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9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崇謇楼806室(南通市青年中路87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通市青年中路87号        

联系方式:施老师0513-810503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万科壹中心1908室            

联系方式:崔工 陆工18106295192,153719875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工 陆工

电 话:  18106295192,15371987531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崇川校区创业园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三次)
十环招标网标题: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崇川校区创业园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三次)江苏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8591211
信息来源:江苏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8月28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8-28 11:41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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