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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ZCG-202021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江苏项目 |
时间:2020-09-18 10:1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body style="tab-interval:21pt;text-justify-trim:punctuation;"> 关于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GYZCG-202021)项目的招标公告 受高邮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就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GYZCG-202021)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 “高邮市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高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0月15日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YZCG-202021 2.项目名称: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000万元 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2000万元。 5.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六年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3 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1.4 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5 与第(1.4)条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7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1.8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5日。 2.方式:在“高邮市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高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2020年10月15日9:30(北京时间) 2.地点: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1楼开标2室,蝶园路52号。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高邮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晓峰 联系方式:18921920339 2.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信息 地 址:高邮市蝶园路52号303室 联系人: 钱邦才 联系方式: 0514-84616755 八、其他1.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一式七份(一份正本六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零元整(无论投几个分包) 3.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
原标题:GYZCG-202021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GYZCG-202021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江苏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0396676
信息来源: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
官方发布时间:9月18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9-18 10:13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三)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5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来源: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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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高邮 采购 项目 公开招标 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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