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的承诺书,格式参考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7《关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须经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必须提供《守法经营声明书》,格式参考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8守法经营声明书”】。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供《守法经营声明书》,格式参考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8守法经营声明书”】。
(二)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任意一项或多项记录名单;同时,投标人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注: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时间前一天(工作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记录信息已失效,投标人必须提供由该记录信息的执行或列入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三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投标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 力。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③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③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
① 省级及以上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污染修复乙级或以上等级)。
② 工程咨询单位乙级或以上资信证书(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省级及以上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临时或以上等级)。
③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3)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全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