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最新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之一:
①提供2018年年度(或2019年年度)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 2020年任一季度或任一月的财务报表,内容含盖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提供开户许可证(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
4)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如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其中税种不能为社会保险基金);投标人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可不提供缴纳税收的证明。
5)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如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人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
(2)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开标当日资格审查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
(3) 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包组一接受联合体投标,包组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包组一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本投标只允许最多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所有投标资料须盖投标主体单位(牵头人)公章。联合体各方在本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联合体必须以消防船建造单位为牵头人(即联合体的投标主体,所有投标资料须盖投标主体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