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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高频电切电凝系统采购项目(二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辽宁采购 |
时间:2020-04-27 16:4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高频电切电凝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高频电切电凝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NBX2020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4-3132364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5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024-3132364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24-31514481,024-25670455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1)供应商为生产厂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2)供应商为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并且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备注:进口产品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3)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国外进口设备:须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经销授权。(4)供应商须具有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二证合一。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20年04月27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30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三、其它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省级通知”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4-31323648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29.4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现场领取: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2、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3.营业执照;4.其他合格条件中的相关证件。以上材料须携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50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20年04月27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30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3: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3: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3: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具有开机自检功能;最小功率输出控制系统及功率峰值补尝系统;硬件升级功能;远程诊断功能:能自动存储错误代码,显示错误信息(详见:采购文件)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高频电切电凝系统采购项目(二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高频电切电凝系统采购项目(二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辽宁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7977262 信息来源: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4月2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4-27 16:4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医院 采购 辽宁 公告 竞争性 上一篇: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有限公司绥阳林业局有限公司“秸秆还田”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黑龙江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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