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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度教学材料(目录外)采购项目辽宁采购 |
时间:2020-05-07 14:4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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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辽宁鑫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辽宁省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委托,对阜新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度教学材料(目录外)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LNFXZC2020040037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剥线钳,插排,网线钳,测线器、多媒体音箱、机夹外圆刀、内孔刀刀片、水准仪脚架、水准仪塔尺、外科手术剪、止血钳、导游才艺表演服装、练字小黑板、激光翻页笔、笤帚簸箕套装、篮球、足球网、原子印油、小型摄影棚、手持摄影灯、照片裁切钳、验钞机、窗帘、电子电瓶检测仪、汽车试灯等教学材料主要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35332元。 最高限价金额: 人民币435,332.00元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无 四、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省级通知”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辽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 六、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0年05月08日08:00时起至2020年05月11日16: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在线下载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将“领取文件其他说明”所列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发至代理机构邮箱并电话告知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0元/本(免费),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会议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竞争性谈判会议时间:2020年05月15日0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及竞争性谈判地点: 辽宁鑫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 供应商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为代理公司地址,具体事宜电话联系代理机构)。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20年05月08日至2020年05月11日 九、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辽宁省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育红路36号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841803599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鑫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新市开发区海清路18号(点镀汽贸综合楼5楼) 项目联系人:冯艳华 联系电话:0418-6312333 传真:0418-6312333 邮箱地址:xinpengzhaobiao@126.com 开户行: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鑫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12009000087418 辽宁鑫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05-07
采购文件(目录外).doc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阜新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度教学材料(目录外)采购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题:阜新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度教学材料(目录外)采购项目辽宁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8833822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中心 官方发布时间:5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07 14:43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阜新 高等专科学校 年度 目录 上一篇: 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黑龙江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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