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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垃圾临时填埋场工程的采购公告辽宁采购 |
时间:2020-05-14 08:22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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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辽宁合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集团)委托,对飞灰垃圾临时填埋场工程项目(项目编号:LNFXZC2020050016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堆砌边坡土堤,铺设150g/m2短丝土工布,1.5mm厚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铺设,600g/m2长丝土工布铺设,做土工布保护层,挖集水坑等工程。工期:合同签订后15天完工。质量要求:合格。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088558元。 最高限价金额: 人民币1,088,558.00元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6.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6.2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3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省级通知”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辽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 六、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0年05月14日8时起至2020年05月20日16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在线下载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采购文件领取采用非现场领取方式,具体领取方式请电话咨询。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0元/本(免费),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2020年06月01日14时(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地点: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3会议室。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20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20日 九、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集团)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50号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18-6228118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合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5-2号 10层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418-6327079 传真:无 邮箱地址:lnhyzc004@163.com 开户行:中国银行阜新八一路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合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377179736 辽宁合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05-13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飞灰垃圾临时填埋场工程的采购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飞灰垃圾临时填埋场工程的采购公告辽宁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89415720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中心 官方发布时间:5月14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14 08:2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工程 采购 垃圾 填埋场 公告 上一篇: 峨眉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药剂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第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四川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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