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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食堂后厨改造工程辽宁采购 |
时间:2020-06-07 19:0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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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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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食堂后厨改造工程
辽宁寰禹泓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的委托,对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食堂后厨改造工程(项目编号:LNTLZC2020050018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号 包组名称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是否进口 主要施工需求 数量 01 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食堂后厨改造工程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主要材料属于节能或环境标标产品优先采购。 否 天棚面龙骨及饰面拆除 木龙骨 木质面335平方米、门窗拆除 门窗套62米、墙柱面龙骨及饰面拆除 隔断板90平方米、立面块料拆除 墙柱面 墙面砖及陶瓷面砖830平方米等 1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757137.00元。 最高限价金额:人民币757137.00元。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人员、技术、设备等综合能力。 四、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省级通知”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六、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0年05月27日8:30时起至2020年06月02日16: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疫情期间采购文件以电子版形式通过网络发送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天玉写字楼5楼南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免费。 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重要提示: 因疫情期间投标单位需将以上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发至411760267@qq.com,并将复印件(复印件中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邮寄到代理公司,经代理公司审查确认后,免费发放电子版采购文件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会议时间:2020年06月12日北京时间10:00时 递交响应文件及磋商会议地点: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开标大会。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20年05月26日至2020年06月02日 九、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 地 址:铁岭市 项目联系人:佟主任 联系电话:15004100799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寰禹泓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天玉写字楼5楼南 项目联系人:李明 联系电话:024-72853446、18341054445 邮箱地址:411760267@qq.com 辽宁寰禹泓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5月26日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食堂后厨改造工程 十环招标网标题:铁岭市第二高级中学食堂后厨改造工程辽宁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28051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中心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07 19:0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铁岭市 改造工程 食堂 上一篇: 贵州省盐博物馆(盐文化创意园)建设项目采购公告贵州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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