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之一即可:
①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要求: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且能反映审计结论);
②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要求:谈判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出具的,如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成立时间提供,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复印件(如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按《关于我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规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则无需提供) 、2020年度任意1个月份或任意1季度缴纳税收和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关于守法经营的声明函》);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关于守法经营的声明函》)。
注: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要求: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且该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3)供应商应有良好信誉,必须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
1)凡是参与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均应按照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佛山市水务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省水利厅水利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和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需提供网上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凡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或广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禁止参加市内或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企业)不得参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标。
(4)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二 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一级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供“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省水利厅和佛山市水务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单位工程尚未通过验收的工程费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
4)需提供近1年供应商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经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清单(含社保管理部门终端设备打印的社保证明文件)等。
近1年是指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12个月,即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
(供应商因所在地区社保查询的不同规定,如只能查询至查询日的上上月,不能提供规定社保区间的社保证明的,供应商如提供了政府部门的社保管理相应文件,其所提供的社保可以按当地的文件要求相应顺推,否则,不予认可。)
(6)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
(7)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谈判文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