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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福建采购 |
时间:2020-07-06 13:19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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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HH-2020029 项目名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 竞争性谈判邀请采购公告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中辉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受邀供应商: 南平市聚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市闽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市潮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2.备案编号:/ 3.项目编号:ZHH-2020029 4.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合同包预算 谈判保证金 1 1-1 餐饮服务 2(年) 444000 否 444000 8880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不适用。节能产品,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至 2020年07月09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方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7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玉屏东路21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邱女士 联系电话:0599-80815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中辉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四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方法:138509146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邱女士 电 话: 0599-8081589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福建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4012747 信息来源:福建中辉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7月6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7-06 13:19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来源:福建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南平市 延平 竞争性 人民检察院 服务项目 上一篇: 某单位汽车调度室整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二次公告)新疆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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