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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平子镇西堡村等3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设备和物资采购项目甘肃采购 |
时间:2020-07-21 12:1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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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宁县平子镇西堡村等3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设备和物资采购项目
甘肃省宁县环境保护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怡景家园小区西五排二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07-29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MZC2020-004 项目名称:宁县平子镇西堡村等3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设备和物资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0(万元) 最高限价:30(万元) 采购需求:宁县平子镇西堡村等3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设备和物资采购。(具体详细参数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两个月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供应商:(1)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有效、供应商提供含有二维码标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原件;(2)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3)供应商必须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原件,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注:信用承诺书由供应商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4)提供近六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原件(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5)须提供近六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包括缴纳专用收据和清单,清单显示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本单位至少近六个月。供应商注册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6)2019年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截止时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同,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07-22至2020-07-24,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地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怡景家园小区西五排二楼)。 方式:现场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07-29 09:30 地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怡景家园小区西五排二楼)。 五、开启 时间:2020-07-29 09:30 地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怡景家园小区西五排二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宁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宁县新宁镇人民路14号 联系方式:139934032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大厦A1606室 联系方式:157693025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存仓 电 话:13993403245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宁县平子镇西堡村等3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设备和物资采购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题:宁县平子镇西堡村等3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环保设备和物资采购项目甘肃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5305078 信息来源: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7月21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7-21 12:17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宁县 行政村 环保设备 镇西 物资采购 上一篇: 2020年雷山县丹江镇羊排食用菌产业发展配套项目采购公告贵州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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