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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辽宁采购

时间:2020-07-27 11:1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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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招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5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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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招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项目概况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7月3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LS20200721

项目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8.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8.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编制搬迁方案,按照搬迁方案和工作流程对所有设备仪器进行拆卸、打包、搬运、安装和调试,确保安全快捷的将所有设备仪器安全的搬迁到新的实验室地址,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中约定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项目概况

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731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LS20200721

项目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80,000.00

最高限价:180,000.00

采购需求:编制搬迁方案,按照搬迁方案和工作流程对所有设备仪器进行拆卸、打包、搬运、安装和调试,确保安全快捷的将所有设备仪器安全的搬迁到新的实验室地址,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中约定。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具有递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纳税的缴款凭证;

(3)岛津、日立(天美)和海光公司原厂工程师证明书原件或原厂授权书原件。

(4)截至递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7282020730,每天上午8时11时30分,下午13时30时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方式:到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现场报名并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线上领取文件。

现场领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供应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纳税缴款凭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岛津、日立和海光公司原厂工程师证明书或原厂授权书。以上证件携带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线上领取采购文件:供应商须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Lnls6666@163.com)后致电0416-2305888,邮件主题“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领取采购文件”并写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标当天须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套。 

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731900(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六、开启

时间:2020731900(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与中环东路交叉路口西南侧(西班牙风情花园东南侧约50米)

联系方式:0416-32102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0416-2305888

邮箱地址:Lnls6666@163.com

账户名称: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4101006875129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电   话:0416-2305888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2)具有递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及纳税的缴款凭证;(3)岛津、日立(天美)和海光公司原厂工程师证明书原件或原厂授权书原件。(4)截至递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至 2020年07月30日,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方式:现场或线上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7月3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与中环东路交叉路口西南侧(西班牙风情花园东南侧约50米)        

联系方式:周先生0416-32102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9-2号            

联系方式:郭先生0416-2305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电 话:  0416-2305888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品检验所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辽宁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5819641
信息来源:辽宁隆晟招投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7月2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7-27 11:14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检验所   锦州市   竞争性   服务项目   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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