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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平子卫生院中医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甘肃采购

时间:2020-08-04 11:45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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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招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5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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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2020招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宁县平子卫生院中医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宁县平子卫生院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西四排6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08-13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JXH2020-ZC-02

项目名称:宁县平子卫生院中医馆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1.85(万元)

最高限价:10.0(万元)

采购需求:中医馆设备采购一批(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 竞谈企业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开户行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基本户证明,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或含有二维码标识的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二维码核实真伪,若扫描的二维码与复印件相一致则该复印件视同于原件;1.2竞谈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授权书原件;1.3竞谈企业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1.4竞谈企业需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2月-7月依法缴纳的完税凭证(依法不需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相关材料(包括缴纳专用发票和清单。清单显示的竞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竞谈企业注册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企业,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5竞谈企业必须签订《竞谈企业信用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注:信用承诺书由竞谈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竞谈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6竞谈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截止时 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同,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1.7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竞谈企业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08-042020-08-06,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00

地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西四排6号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08-13 09:30

地点:甘肃省庆阳市宏瑞酒店3楼

五、开启


时间:2020-08-13 09:30

地点:甘肃省庆阳市宏瑞酒店3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县平子卫生院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平子镇平子街9号

联系方式:0934-66867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金鑫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西四排六号

联系方式:0934-860114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志乾

电 话:18093191517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宁县平子卫生院中医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宁县平子卫生院中医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甘肃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6512732
信息来源:甘肃金鑫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8月4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8-04 11:45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宁县   竞争性   院中   设备采购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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